受教育权的历史演进分析

2011-08-15 00:48顾倩
关键词:教育权宪法义务

顾倩

(西南科技大学,绵阳621010)

受教育权的历史演进分析

顾倩

(西南科技大学,绵阳621010)

分析了受教育权的内涵,分别从国际法和外国法角度对受教育权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给出我国法律对受教育权的阐释。结论认为: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在各国法律规范中都进行了比较明确的定位,得到了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的肯定。

受教育权;历史演进;外国法;国际法

教育在原始社会就自发地产生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劳动者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只有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熟练掌握先进科学技术,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使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以公共义务教育制度为依托的受教育权逐渐形成。正如美国总统麦迪逊多次提到:“国家所能提供的最好服务,除了给予百姓自由外,就是广泛地改善平民的心智。”[1]受教育权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教育发展息息相关,诸多国际人权条约都将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

一、受教育权的涵义分析

关于受教育权的含义,《教育大辞典》界定为,受教育权是法律规定,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2]。相关学者也从不同角度解析了受教育权的涵义,如秦惠民博士认为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为接受教育而要求国家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3]。我国台湾学者耿云清把受教育权归为教育上的受益权,即人民在受教育方面,得请求国家给予适当之教育环境与机会,以享受获得智识、发展人格之权利[4]。著名教育法学专家劳凯声认为,教育权利的保障己不局限于宪法保障意义,受教育权是一种要求完善和发展人格的权利,其实质是个人与生俱有的、要求发展成长的权利[5]。以上这些概念体现了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出国家对受教育权负有法律上积极作为的义务,抓住了受教育权的核心,即国家通过教育给予个人的影响,个人的素质提高后再作用于国家和社会。

二、外国法中的受教育权分析

现代教育理念于15—19世纪形成于西方,外国法中受教育权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后,欧洲各国开始重视加强教育。大多数欧洲国家通过制定教育法令,来规范教育机构、教会以及家庭在教育方面的权利义务。德国是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德国魏玛1619年公布的《学校法令》明确规定,父母必须送6—12岁的子女入学,否则教会予以劝告,必要时政府当局出面干预,甚至给与处罚。凡不愿把儿童送入学校的父母,就要由“世俗政权强迫履行这个不变的义务”[6]。此后,较著名的立法是1763年由腓特烈二世颁布的《普鲁士普通学校规章》,它规定5—12岁的儿童必须到学校接受教育,否则对家长处以罚金。英法等国家也相继颁布实施了具有鲜明强制性的义务教育法。

19世纪初,拿破仑指出:“就政治问题之各方面而论,教育殆均为其最重要之基础;因除非人民受有良好教育,与彼此有共同了解之诸种重要原则,国家殆无善治之可能。”伴随着产业革命和商业革命的迅猛发展,在文艺复兴思潮和启蒙运动理性主义推动下,义务教育进一步发展,普及教育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各国立宪运动中,有关义务教育的条款开始载入宪法,受教育权开始由宪法调整。不同国家的宪法从不同的出发点规定了义务教育制度。如《瑞士联邦宪法》(1874年)从国家教育职能和分工角度对义务教育进行了规定,其27条规定:“各州负责初等教育。初等教育应该是充分的,并只能置于民政当局的领导之下。初等教育是义务性的,公立学校的教育是免费的。”“各州如不履行上述义务,联邦可对之采取必要的措施。”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提出“养育子女,完成肉体、精神及社会的能力,为父母的最高义务,且为其自然的权利”,其145条规定:“受国民小学教育为国民普通之义务。就学时间至少8年,完成学业至18岁为止,国民小学及完成学校授课之教育用品完全免费。”[7]日本早在明治政府时期,为了追赶欧美先进国家,就于1872年颁布了《学制》,要求做到“邑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人”。日本1889年《明治宪法》把受教育、纳税和服兵役并列为公民的三大义务。由此可见,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其义务主体除接受义务教育者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外,还有国家和政府的责任。

后来,随着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巩固,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生产力的逐步提高,以及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加强,权利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当今各国从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中认识到,个人所受教育程度的高低,以及个人占有科技文化知识和技能的多少,不仅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寻求生存,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政府解决失业、贫困等社会问题的重要战略手段,更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受教育权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定权利。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而那些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也大都根据宪政原则以其他法律形式认可和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三、国际法中的受教育权分析

19世纪中期,受教育权已经开始进入国际人权法领域。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儿童权利宣言》原则七提出:“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所受的教育至少在初级阶段应是免费的和义务性的。”《儿童权利宣言》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的萨拉曼卡宣言》第2条宣布:“我们坚信并声明:每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必须获得并保持可接受的学习水平的机会……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而这些学校应以一种能满足其特殊需要的儿童中心教育思想接纳他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特别是到了21世纪,在知识经济时代,公民的思想道德和参与社会生活的知识和技能,与人的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可见,国际法普遍规定受教育权的主体享有受到特别照顾的权利。要求国家应创造良好的条件,或通过设计良好的教育制度来保障人们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保障这一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

四、我国法律中的受教育权分析

1922年湖南省宪法第75条规定:“为了保障全省人民自6岁起享有接受四年义务教育的机会,需强制地方各自治团体,就地筹集义务教育经费,开办应有之国民学校。”这是受教育权在我国宪法制度上的最早体现。此后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等宪法文件也都对受教育权作了相应规定。新中国受教育权入宪的发展历程最早可追溯到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中宣布:“工农劳苦群众,不论男子和女子,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教育上,完全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一切工农劳苦群众及其子弟,有享有国家免费教育之权。”随后在1934年将这一思想载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新中国的文化教育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保障公民的各项文化教育权利。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国家应逐步设立和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规模,以保障公民享受基本的受教育权。在历次宪法修改过程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其中,1978年宪法规定国家应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此款规定来看,受教育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一项基本义务,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作为家长的应尽义务。我国《宪法》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是原则性的,要落实受教育权还需要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具体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其中《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这是我国受教育权内容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结论

从以上法律规范可以看出,受教育权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公民”,受教育权具有个体性、普遍性和平等性。受教育权受到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多重保护,关系到国家权力,也关系到私人利益,是每一个公民都具有的,有着显著的个体性;受教育权的普遍性源于受教育权的不可让渡性,是每个公民普遍享有的,任何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教育对人的催化,教育通过向个人传授观念、国家行为规范,以及道德准则和知识来促进人的社会化,使个人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角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是受教育权的基本价值取向,公平的教育政策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缺失,公民的受教育权必须得到平等地实现。由此可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是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的义务主体。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在各国法律规范中都进行了比较明确的定位,得到了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的肯定。

[1] 林玉体,西洋教育史[M].台北:台北文景出版社,1987:435.

[2] 子顾,归远.教育大辞典[M].北京:教育出版社,1998:1439.

[3] 秦惠民.走入教育法制的深处:论教育权的演变[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l998:191.

[4] 耿云卿.中华民国宪法论[M].台湾:台清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82:137.

[5] 劳凯声.教育法论[M].杭州: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92.

[6] 米定斯基.世界教育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0:188.

[7] 李庆涛.论平等受教育权:以农民工子女为视角[D].济南: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

Analysis the evolution of education right

GU Qian
(South 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Mianyang 621010,Chin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notation of education righ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foreign law in detail,and then gives the education interpretation of China’s laws.The conclusion is that all legal norms give clearly position and it obtains the affirmation of 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al institution as a basic human right to education in countries.

education right;evolution history;foreign law;international

G519∶D922.16

A

1009-8976(2011)02-0023-03

2011-01-18

顾倩(1981—),女(汉),四川绵阳,硕士主要研究学生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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