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红鹰学院 陈宏
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差异分析
宁波大红鹰学院 陈宏
对于企业合并我国于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第20号规定采用两种方法进行核算:把企业合并分为,非同一控制和同一控制两种情况,前者采用购买法,后者采用权益结合法。
(一)权益结合法的基本内容 权益结合法也称权益入股法、股权联合法、权益联营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IAS 22)对权益结合法的含义有如下阐述:权益结合法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他们全部或实际上全部的资产和经营,以便继续对联合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合并”。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认为,权益结合法适用于“真实兼并”或“权益结合”形式的企业合并。因此,权益结合法下,为了共同分担合并主体的风险和利益,第一,参与合并企业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应全部或至少是绝大部分参与交换与合并;第二,一个企业的公允价值不能与另一个企业的公允价值相差很远;第三,合并后各企业的股东在合并主体中应大体保持与合并前同样的表决权和股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中强调,权益结合法的采用仅限于权益是主要对价形式的企业合并。而以权益作为主要对价的吸收合并,则最能够揭示权益结合法“现有股东权益在合并主体中的联合和继续”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