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鸣 张娅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不足及完善
赵庆鸣 张娅
见义勇为是社会之义举。当英雄事迹层出不穷之时,见义勇为者因该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能否得到充分合理补偿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对现行见义勇为救济制度的分析,认为应该在法律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见义勇为者的救济,要在明确救济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民事、行政、社会保障等救济途径,以确保“英雄流血不流泪”,进而大力弘扬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积极行为。
见义勇为;损害补偿;法律救济
(一)法律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
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或公民人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顾个人安危而积极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1]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见义勇为者存在着人身、财产等受损甚至牺牲生命的巨大风险。但我国至今没有关于救助见义勇为者的单独立法及其完善的救济保障制度。
在我国的各个部门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可以作为见义勇损害救济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第93条、第109条、第119条、第130条;《民通意见》第132条、142条;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等等。由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现存见义勇为法律救济制度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首先,法律虽然规定了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前提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