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2011-08-15 00:48:12梁仕华
创新 2011年4期

梁仕华

略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梁仕华

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律效果表现为善意第三人取得相应物权,包括了物权取得本身,还包括所有权的负担情况以及其他物权的顺位情况。原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或与有过错的登记机关之间产生债权关系,原权利人可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请求赔偿损失。

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律效果;登记错误;无权处分

依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物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法律后果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亦未提及不动产登记机关因其自身过错导致登记错误而发生善意取得效果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无疑是将不动产善意取得和动产善意取得合并在同一条文的弊病所致。概括言之,发生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就能取得相应的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也因此丧失物权人的法律地位,这就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基本法律效果。这种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产生物权关系,在原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或与登记机关之间产生债权关系。

一、物权关系

(一)善意第三人取得相应物权

当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具备时,善意第三人就能取得相应的不动产物权。所谓相应的不动产物权,系指由于第三人信赖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事项并与登记名义人共同商议交易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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