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 佳
(南京理工大学,南京210094)
略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鲁 佳
(南京理工大学,南京210094)
胎儿是自然人生命的初始阶段,是生命孕育的开始,是任何人都无法逾越的生命必经过程,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胎儿区别于自然人,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胎儿享有权利能力,若其出生时为活体的,对其利益的保护视为已出生。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不应仅限于对其财产利益的保护,应扩及人身利益的保护。胎儿享有继承、遗赠等财产权利的同时,亦应当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对于侵害胎儿生命的行为,胎儿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胎儿;胎儿利益;权利能力;保护范围
胎儿是自然人生命的初始阶段,是人类生命孕育的开始,是任何人都无法逾越的生命必经过程。胎儿的孕育、发育、成长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出生后的自然人的生命质量,胎儿阶段是人类生命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此,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基于保护胎儿利益而提起的案件也处处可见。这里我们先看一个案例:2005年12月22日深夜,家住曲靖的货车驾驶员代某由昆明往曲靖方向行车途中,与停放在公路外的杨某货车上所装载的管桩相撞,造成代某当场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杨某货车所载管桩伸出占道2.6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责任分担分歧较大,代某家属诉至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