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党合作制度与国家政权关系辨析

2011-08-15 00:51王树臣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民主专政无党派人士多党合作

王树臣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1)

多党合作制度与国家政权关系辨析

王树臣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1)

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伴随着我国国家政权的产生而产生。其基本特征是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我国必须坚持多党合作制度,我国政党制度的安排必须适应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多党合作制度;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

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了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在这一架构中,多党合作制度伴随我国国家政权的产生而产生,并形成了辩证统一关系。对这种关系的理解与把握,有利于我们加深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的认识。

一、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与国家政权关系的基本特征

政党政治及由此形成的政党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更是现代宪政民主政体国家普遍的政治现象。政党制度是政党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作为国家的一项政治制度设计,政党制度所规范的主要就是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因此,我国政党制度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实质就是讨论我国政党制度的政治主体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分别与国家政权的关系,这种关系概括而言就是“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即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全面执掌我国的国家政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能和职责。这是我国政党政治的基本特征和特点,这种特征和特点是中国近代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早已客观存在的,同时也是我国宪法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有着宪政根据的。

首先,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问题。我国历部宪法及其修正案都明确规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地位,这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作为社会主义宪法原则予以确定的,是不可动摇的。有的人为否定党的执政地位,认为宪法只是确认了党在国家事务中的领导地位,但并未直接明示党长期合法的执政党地位,将领导与执政相分离相割裂,以此否定党执政的合法性。实际上,作为早已取得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在宪法中宣布为领导党,已十分确定地表明中国共产党就是执政党。党对国家的政治领导是执政的实质内容,执政是实现党的领导的一种最主要形式。领导党和执政党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并没有实质的区别,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要通过执政来体现。我们必须强化执政意识,提高执政本领”。[1]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要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其次,民主党派与国家政权的关系问题。1993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表明民主党派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地位有了宪法的保障和根据。中共中央1989年14号文件就明确规定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同时明确规定“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中共中央2005年5号文件则对“一个参加,三个参与”的主要内容作了进一步的制度化的具体规范,特别是“参加国家政权”的政治规定,清楚地说明了民主党派与我国国家政权的关系。“参加国家政权”的内涵主要包括各民主党派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但各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国家政权并不表明民主党派是和中国共产党联合执政,各民主党派也不是什么“亚执政党”或者“次执政党”,因为各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是以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政治目标,根本不同于西方多党制国家中的多党联合组阁、联合执政。

二、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多党合作制度的性质

我国政治发展的实践已证明,多党合作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并已展示巨大优越性的政党制度安排。然而对于我国的政党制度,长期以来一些人却不断地提出疑问和非难,有的甚至主张在我国实行西方宪政下的多党制。对于这些疑问和非难,必须从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性质的关系的角度来认识。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坚持多党合作制度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性质决定的。中发[2005]5号文件指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但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为什么必须是多党合作制度呢?这只有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才能做出科学的回答。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就是团结带领其他受剥削压迫的劳动阶级经过阶级斗争,推翻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而后使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进而建设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无产阶级争得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到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长期的发展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2]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是马克思主义整个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核心和精髓。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争取独立和民主的伟大政治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中国化的结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同时,也明确工人阶级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领导力量。工人阶级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中的领导作用,是通过而且必须通过自己的先锋队组织——共产党来实现。由此,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性质相适应的政党制度只可能有两种形式:一是像苏联那样的共产党领导的一党制;二是中国特色的多党合作制,而绝不可能实行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因为那意味着对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领导与执政地位的挑战与否定,这是根本违背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根本原则的,也必然会给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事业带来灾难性后果,苏东剧变已证明了这一点。

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结合中国国情的伟大创造。“长期的多党合作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之一”。[3]它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价值和意义主要表现为:

第一,有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党的领导与执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内在规定和原则。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一政党制度安排确保了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有利于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巩固。第二,有利于扩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不仅需要共产党的坚强领导,而且需要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广泛的联盟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征,是我国实行多党合作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有利于把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建设者、爱国者团结在党的周围,巩固和扩大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基础。第三,有利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建设。我国多党合作制度规定了各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了国家政权,在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任职,完善与优化了国家机关的人员构成结构,并与中共领导干部合作共事,履行参政与监督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对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设有着重要意义。第四,有利于扩大人民民主。在人民内部实行广泛的民主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属性和要求。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制度保障、途径与渠道,这对于形成有序的政治参与和生动活泼、团结和谐的政治局面,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着重要意义。

三、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回答解决的是国家政权的组成形式,其根本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决定着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其他各种具体制度,是国家整个政权体系的基础。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授予的,都必须按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和法律办事。它们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二是它是各种国家政治制度建立的源泉和基础。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国家的一切政治活动和斗争的核心问题都是国家政权问题。因此,在我国,一切政治制度的安排都必须有利于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即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互为支持的。二者的价值指向和目标都是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服务的,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虽然不设议会党团,不按党派分配席位,但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中都根据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要求,都有一定比例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也是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实行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

坚持共产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强调各民主党派的参政地位,并不意味着否认和降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相反,我们党历来特别是新时期以来高度重视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发挥参政议政和监督作用。从实践方面看,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中占有适当的比例,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具有更大的广泛性和民意基础。在社会利益结构多元化的社会条件下,他们将其所联系的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特别是政治意愿广泛吸纳综合,并传递至人民代表大会,使人民代表大会更能全面地反映与代表人民的利益诉求,进而使其立法及各种决定更能反映与代表人民的意愿要求,更具民主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二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主要的民主制度和形式,其发扬民主不仅仅是投票表决,实行多数制原则,其主要特点还在于对重要立法、议案、决定及重要人事安排的会前与会外的充分民主协商。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不仅以代表的身份充分表达意见,提出批评、建议,发挥参政和监督作用,履行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更重要的是会前和会外中国共产党和参政党之间的一系列研讨、协商。在人大会议外的协商中,参政党可以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或专题报告,供执政党决策参考;可以就政府工作报告、重大问题的决策建议、法律草案及重要人事安排等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实践证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多年来提出的大量报告、建议和主张,都受到了执政党、人大及政府的重视与采纳。因此总的看,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人大中履职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总之,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多党合作制度和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所涉及的领域不同,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不同,但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都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途径、形式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使人民代表大会更具有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它不仅充实完善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也发展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党的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54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1.

[3]李维汉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327.

D613

A

1671-1262(2011)01-0028-03

2010-11-06

王树臣,男,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专业教学部副主任,教授,主要从事政党制度理论研究。

吴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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