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珍力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郴州 423000)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建议
黄珍力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郴州 423000)
在会计与税法实务中,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视同销售业务有不同的认定,视同销售业务一直是会计核算中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一是视同销售业务是否要确认收入;二是如果要确认收入,应依照什么标准确认。该文以视同销售业务为中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和税法等规定,对这类业务中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观点进行比较,并分类努力探讨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核算方法和提出会计处理建议。
会计准则;税法;视同销售;收入确认;会计核算
“销售”本为财务会计用语,意指经营者发生出售货物(产品和商品)、出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提供劳务等,并且获得相应的货币与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视同销售”属于税法的一项特殊规定,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在发生处置资产(产品、商品、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或提供劳务的业务时,不能同时满足确认销售成立的五项条件,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不作为销售处理。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处置该项资产或提供劳务的业务应确认为销售,并应计算缴纳各项税款。因此,税法将此类业务称为“视同销售”。
那么,在会计核算中,这些视同销售行为能否像一般销售业务一样确认收入呢?这一直都是会计实务中争论比较多的问题,笔者认为能否确认收入,关键应分析这些视同销售的业务实质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对于能满足该5个条件的,应按准则的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反之则不能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