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智增
(桂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巨著《正义论》打破了政治理论界万马齐喑的局面,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政治理论的发展由此进入了以罗尔斯为轴心的时代。之后,他又于1993年出版了《政治自由主义》,2001年出版了《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不断修正他的正义理论。本文主要就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其契约论证明进行粗浅的探讨。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意味着正义关注的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5因此,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就是阐明什么是我们这个社会所应遵循的正义原则。
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一般性的公正观”:“所有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62而体现这一正义观的则是两个正义原则,即“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惠者的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