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曦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 00088)
论诉讼中的公证证据
郑 曦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 00088)
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非讼证明程序,与审判程序虽然不同但存在联系,公证证据具有证据效力,可以在诉讼中使用。公证证据具有出具主体特定、程序法定、意思自治与国家行为结合以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等特征。世界各主要法治国家或地区均承认公证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效力,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公证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公证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必须符合诉讼证据运用的一般规则,但目前我国诉讼中的公证证据运用存在问题和困难,需努力加以解决。
公证;公证证据;诉讼;证据效力
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开始实施,该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该法的规定可知,公证是一种根据特定主体提出的申请,由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特殊证明活动。
尽管公证的外在表现形式为证明,但其本质上是一种预防性的非讼法律程序。公证人对申请人的意思表示有探究其内心意愿与言辞表达是否一致的义务,对于法律事实有调查的义务,对公证书在法律上的影响和结果有告知的义务,对公证书内容有作成文字的义务;公证人执行其职务时,不仅在人身方面有其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