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跃如,夏 冰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以来,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活动以及调整市场经济秩序方面都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同时立法规范上的固有缺陷也导致了在实践中《劳动合同法》不能对所有劳动者以及劳动者的所有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这突出表现在《劳动合同法》对非标准劳动关系没有进行完善的、科学的规范调整。现有的法律体系未能良好地完成其适用社会变化和发展的任务,理论上的争议和分歧也加剧了这种法律和实践的背离。
《劳动合同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劳动法》主体适用范围过窄的不足,扩大了“用工单位”的主体范围,也对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了规范,但这种突破有限,基本上仍局限于以企业正规用工形式为基础的标准劳动关系领域,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非标准劳动关系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全面的、有效的规范,导致许多非标准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也不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上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劳务派遣作为传统的非标准用工方式,是劳动力合理流动的一种典型形式。《劳动合同法》为了防止和消除劳务派遣的弊端,采取了一种超标准劳动关系的标准与思路,对劳务派遣的使用进行了严格限制,这种限制和要求在许多方面甚至比对标准劳动关系的规范更为严格,主要表现在对劳务派遣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和义务分配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