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斥·汲取·抛弃
——契约论在社会主义中国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2011-08-15 00:52梁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生产力契约

梁惟

(中共广西贺州市委党校,广西贺州542800)

排斥·汲取·抛弃
——契约论在社会主义中国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梁惟

(中共广西贺州市委党校,广西贺州542800)

作为国家产生说,契约论是一个基于主观臆想的、与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相违背的理论体系,但在现时代它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是排斥与否定社会契约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汲取契约论的合理内核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我国社会契约化进程明显加快,但未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人类终将抛弃所有的社会契约而进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非契约时代——共产主义时代。

社会契约论;积极意义;社会主义中国

社会契约论简称契约论,是西方政治哲学中最为基础性的理论,也是对世界影响最大的政治理论之一。它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稳定与繁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契约论在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的过去进行反思以及对将来进行前瞻,这对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大胆裨益。

一、社会契约论简述

社会契约论是以“自然状态”作为国家产生的基础、以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国家的目的,以公民让渡自己的权利而达成双方契约为建立国家的途径的一种政治学说。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构筑起这一理论大厦的三大基石。

“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P8“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P16人们通过契约而成立国家进入社会状态是为了“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2]P132以上是社会契约论在国家理论上的代表性观点,它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国家是自由平等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权力来源于约定、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作为国家产生说,社会契约论是非科学的,它是一种构建在主观臆想基础之上的政治理论。因为国家源于契约这一论说在历史上是无法得以证实的,人类历史上没有过也不可能有过一个人人相互孤立的“自然状态”;国家也从来并非人们平等契约的产物,迄今为止所有的国家无非都是建立在暴力与征服的基础之上;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设立国家是为了保护全体成员的生命和财产,这也是一种主观臆想,最初的国家产生于暴力和阶级压迫,这是毫无疑问的,奴隶制国家的残酷剥削与残暴统治是人人皆知的。相比之下,生产力发展——私有制产生——阶级产生——国家产生,马克思这一国家产生说得到了考古学、古人类学等科学界的科学考证,它无疑更为接近真理。

然而,社会契约论是否符合历史事实并非重要,重要的是它的提出解决了一个现代社会极为重要的问题:政府的合法性问题,即国家合法的依据在于契约,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们的授予。社会契约论的积极意义首先体现在它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稳定与繁荣上。它以“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为旗帜向传统的等级身份秩序宣战,使人们摆脱了自古以来君权神授的思想桎梏,对于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都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二战后,契约观念在西方国家中慢慢得以深入民心。国内所有的矛盾都尽可能地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内得以解决,即使遇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无法解决的矛盾,人们宁可修改宪法和法律而不愿超出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去行事。虽然各种社会矛盾还在不断发生,有时甚至相当尖锐,但马克思所预言的无产阶级大革命始终没有到来,倒是在以契约论为依据的宪政道路获得了不断的延续和发展。有调查显示,现在欧美国家中支持通过革命方式改变国家现状者寥寥无几。欧美国家的军队对本国人民进行血腥镇压的场景已难觅其踪影,暴力革命已自然的失去了依据。故正如梅因所言:“迄今为止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3]P97

契约论的积极影响表明了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它的合理内核,这一合理内核即为国家合法的依据在于契约、政府权力来源于人们的授予。虽然契约论在现代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它并非科学的理论,而是与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相违背的。这就造成契约论在社会主义中国经历了从排斥到汲取的历史阶段,这也决定了在未来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它终将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人类所抛弃。

二、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排斥和否定契约论

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下的身份社会,人们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整个社会的秩序都是依据身份关系来调节和整合的。在这样的社会中,血缘观念、宗族观念、纲常伦理观念根深蒂固,人格不仅被认为天生就是不平等的,而且是合理和必要的,如果没有这种不平等就无异于禽兽。这些观念与契约理念是根本对立的。新中国成立后,仍深受传统身份社会观念的影响,加上依照苏联模式而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传统的身份社会模式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变。国家几乎把所有的社会成员和生产生活资源都置于强有力的行政控制之下,所有的经济活动及与此相对应的劳动者都由中央到地方层层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来安排。这就从根本上排斥和否定了社会契约。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权力完全吞噬了社会,虽然名为社会主义国家,实则只有‘国家’而没有了‘社会’”,[4]P42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更是无从谈起。

可以说,人类整个20世纪几乎是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明争暗斗中度过的。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排斥和否定契约的计划经济体制,结果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建设过程中都无一例外地不同程度地走了一些歧路。如今,苏联已解体,东欧已剧变,中国也已放弃了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转而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而市场经济本质即为契约经济。实践证明,历史的发展是有规律的,人类社会的制度不能跨越生产力这一“卡夫丁峡谷”,在生产力还没有得到高度发展之前,人类就应该处于契约社会,而不应人为地消灭契约关系。那种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的、盲目排斥契约关系的计划经济体制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是行不通的。实践同样证明了: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从身份到契约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国家应立基于契约。社会主义国家不应抛弃契约关系本身,抛弃的应是资本主义契约关系的虚假性而对其合理内核应予以汲取,使之与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快速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为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而做物质上的必要准备。

三、改革开放至今,汲取契约论合理内核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过程中。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使人们清醒地认识到: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法律、没有契约观念是非常可怕的。改革开放后,法制和契约观念在我国得以慢慢树立,契约论的合理内核得到了认识和利用。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我国社会契约化的进程明显加快,因为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契约经济,所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绕不开社会契约化这一关。

近年来一系列法律尤其是《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表明我国社会契约化进程正在加速。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是我国社会契约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事件,它的目的就是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得到平等的保护,使国家不以强制手段实现可以用契约手段或本应用契约手段做成的事情,它的施行体现了国家对个人的尊严、个人的价值及个人的权益的尊重与保护。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即将出台的《工资条例》都旨在以契约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使人不再是国家人和单位人,而变为社会人,即一个属于自己的、自由和平等的个人。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要“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这一部法律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及民事权益保护程度的同时,实际上也就为人们的行为自由划定了边界。这一系列法律的实施,将会使我国人民“生而自由平等”的愿望进一步走向了现实,使我国进一步清除身份社会遗留下来的痕迹。虽然如此,契约社会对于我国来说还是一个未竟的事业,公民社会发展也还很不成熟,社会契约化还需走不短距离的路。人们的契约意识、公民权利意识和公民义务意识都还淡薄,缺乏公民社会这个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强有力的协调者。

当前我国汲取社会契约理论的合理内核用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并不意味着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否定,因为这只是一个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合符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举措。社会主义是人类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阶级,在这一过渡阶段中人类应汲取社会契约的合理内核以快速发展生产力,从而为过渡到非契约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做必要的准备。

四、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抛弃契约关系

尽管在如今看来,契约社会是一个社会进步的趋势,现时代是契约时代,但是契约社会毕竟只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特殊时期,它只是人类漫长历史过程中的一个短暂阶段。契约社会的出现只是300年前的事情,这在人类出现至今的漫长历史中,可以说是极为短暂的。同样,在人类未来的漫长历史中,契约社会的继续存在也将同样是一个短暂的阶段。在未来,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人类将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各个个人都得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到那时,“任何人都有没有特定的活动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我自己的心愿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但并不因此就使我成为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5]P37到那时,许多生产工具“受每一个个人支配,而财产则受所有的个人支配”,[5]P76“迫使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实行的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6]P23在这样的社会里,契约关系显然已经失去了其继续存在的理由。

总之,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失败之因在于实行了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体制和政策,其失败并非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破产,而只是人们没有很好地贯彻马克思主义的结果。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人类都终将进入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无分工无阶段无剥削的共产主义社会时代,到那时人类社会将完全地而且永远地抛弃所有的契约关系,从而进入到无契约的时代。

[1][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英]霍布斯,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3][英]梅因,沈景一,译.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

[4]梁惟,张凤玫.社会契约与社会和谐[J].绥化学院学报,2010,(2).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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