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少华
(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 410083)
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界定
——被害方的理论归属
康少华
(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 410083)
财产犯罪是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犯罪,有必要对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进行理论研究,以更好的指导财产犯罪的定罪量刑。仅把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界定为公私财物的传统理论,不能全面发挥财产犯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作用,应当把被害方这个因素纳入到财产犯罪对象当中,充分发挥财产犯罪对象理论的指导作用。
财产犯罪;犯罪对象;被害方
虽然在我国刑法学的犯罪理论中出现了犯罪对象的概念,但是目前对犯罪对象的研究还远远不够,也存在很多问题,犯罪对象所发挥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所以有必要对犯罪对象进行研究。本文主要研究的是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界定问题,所要说明的是本文研究的并非是传统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问题,即并不研究财产犯罪中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产有哪些,而是研究传统财产犯罪对象仅指公私财物是否存在问题,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是否应该涵盖其他犯罪因素。
(一)财产犯罪中犯罪对象界定的传统观点。我国刑法学界传统理论认为,犯罪对象就是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大多数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的标的,使之发生损毁灭失或归属、位置、状态、行为方式等的改变,使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阻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