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成为世界首个签署接受2010HNS议定书的国家

2011-08-15 00:46刘昭青
世界海运 2011年6期
关键词:装运议定书船东

随着其大使馆公使参赞代表该国于4月14日在IMO伦敦总部签署《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责任和损害赔偿公约2010年议定书》,丹麦已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接受批准该公约议定书的国家。IMO秘书长Mitropoulos参加见证了签字仪式。

2010年HNS议定书于2010年获得通过,旨在使该HNS公约生效,解决阻碍许多国家批准原公约的实际问题。其将在满足下列条件之日起18个月后生效:

a.至少12个国家表示其同意遵守,其中包括4个各有不少于200万总吨单位的国家;

b.按照第20条第4节和第6节规定,秘书长已经收到信息,即在这样的国家里,其将依照该议定书修订的公约第18条第1节(a)和(c)规定应分担摊款的那些人,在前一个日历年期间已经收到总量至少4000万t摊款于总账户的货物。

HNS公约于1996年获得通过,使得涉及HNS物质如化工产品事故的受害者有可能得到迅速和适当的补偿。该公约涵盖不仅限于污染损害,还有火灾和爆炸的风险,包括生命损失或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或损坏。

HNS的定义参照包括在IMO各种公约和规则中列表的物质。这些物质包括油类、其他定义为有毒的或危险的液体物质、液化气体,闪点不超过60 ℃的液体物质,包装形式装运的危险、危害和有害物质,定义为具有化学危害性的固体散装物质。该公约还包括先前所装运HNS的残留物,包装形式装运的除外。

根据该2010年议定书的规定,如果损害是由散装HNS所造成,赔偿将首先向船东索取,至最大限额为1亿特别提款权(SDR)。如系包装HNS造成损害,或由包装HNS和散装HNS两者造成,则船东最大责任限额是1.15亿SDR。一旦达到该限额,赔偿将由第二层HNS基金支付,最高额达到2.5亿SDR,包括第一层规定支付的赔偿。

编译/刘昭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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