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摘登三)

2011-09-11 09:03:28
中国水利 2011年18期
关键词:消费者

西城工商分局牛街工商所专栏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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