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有效性刍议

2011-09-22 05:39储著斌
当代经济管理科学 2011年2期
关键词:教育效果有效性

储著斌

摘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要着眼于公民统计法律素质的提高。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现实境遇下,必须切实增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性,以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从教育者、教育对象与教育目的等方面,彰显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要素有效性;从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的意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等环节,强化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有效性;从法治文化、法治实践、依法治理等层面,实现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有效性。

关键词:公民统计法律素质;法制宣传教育;有效性;教育要素;教育过程;教育效果

当前,统计工作正处于改革发展的上升期,既面临着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前景和机遇,又存在着如何适应和面对问题的挑战。从整体上看,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客观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进步日新月异,统计工作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更加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统计工作,统计部门面临着一些较为突出的困难和挑战。一方面,统计对党和政府实现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社会各界对統计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另一方面,统计工作的压力和难度也越来越大,调查对象不配合的情况日益增多,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问题长期困扰,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这都与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效果不佳有着直接关系。新修订的统计法,虽然进一步完善了各项统计法律制度,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但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增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性,则成为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一、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有效性的现实境遇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基本途径,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组成部分,也主要采取全民普法的形式。从1985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先后转发了中宣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作出了五个决议。普法规划的实施,推动了普法活动在全社会蓬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走向深入,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同时,为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性,中央提出,“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研究,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统计法制”,指的是统计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统计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还包括实质意义上的统计法,如统计法的实施细则、各类普查条例、调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行政法规与规章。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着眼于公民统计法律素质的提高。公民统计法律素质,是指公民所具有的统计法律意识、统计法律知识以及运用统计法律的基本能力和技能的综合因素条件,是公民法律素质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必备素质。

目前,我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宏观环境相对宽松,但也陷入了难以适应社会需求和期望的现实困境。第一,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中国经济发展一枝独秀,公众特别是国外媒体特别重视我国的统计数据。以至近年来统计的“声音”越来越响了。有报道说,国外媒体对中国新闻发布的关注度,除了外交部就是统计局了。第二,在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后,社会对统计数据的需求有较大增长的趋势,这也给统计宣传教育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第三,统计法的修改以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在统计法的诸多内容上有所改变,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刚性。与民商事、刑事立法相比,以往统计法的立法动态并没有在公共舆论中引起太多的关注,但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统计法的修正案后,不论从网络民意还是访问议论来看,中国修法确保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消息成为不容置疑的新闻热点。在此背景下,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要努力适应新形势,赋予新内容,开辟新途径,创造新业绩,切实增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性。

重新修订的《统计法》,第1条就明确了立法目的与立法宗旨,即“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在此之前,2009年5月1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开始施行。为全面掌握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查找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和不足,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联合开展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为此,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要增强其有效性,通过进一步宣传新的《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

二、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有效性的价值体现

统计“作为社会认识的最有力的武器之一”,是认识社会和了解国情国力的“晴雨表”,是管理国家、监督国民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基础性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增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性,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第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中央提出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这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统计工作发展和统计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动力。为此,就需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树立依法统计意识。第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自觉守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行依法治国,贯彻落实国家统计法律,必须在全社会培养以自律为基础的守法意识,使人们形成发自内心的对宪法和包括统计法在内的法律的信仰和崇敬,并把统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内化为统计工作的行为准则,主动、积极地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做到自觉诚信守法。第三,科学有效组织统计工作的需要。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就要通过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性,进一步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实现依法统计。

增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性,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第一,提高统计责任单位及统计人员的认识,为国

家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执法大检查提供客观、可靠的思想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加入贸组织和国际接轨后,统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由于受政治或经济利益驱動的影响,统计工作中“领导干部人为干预统计工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统计违法行为不仅使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受到损害,更会影响到领导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造成决策失误,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较大的损失。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增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性,为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第二,深化统计法律宣传教育,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性,推动统计法的普法活动在全社会蓬勃开展。以此进一步确立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的观念;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非法干预统计工作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等统计调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的积极性。第三,增强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意识,保障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统计机构监督检查措施的顺利开展。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六项法定的监督检查措施,其性质为法定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检查对象)进行的行政行为,需要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同时,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法定的配合义务。这些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建立在统计调查对象法律意识提高的基础之上。

三、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有效性的实现路径

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体现在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实现之上。“统计工作不是把数字随便填到几个格格里去,而应当是用数字来说明所研究的现象在实际生活中已经充分呈现或正在呈现的各种社会类型”,为此,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要凸显其有效性,以实现统计工作“四性”的根本要求。

第一,彰显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要素的有效性。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要素,就是构成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运作系统或者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实际活动的基本元素。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是一种主体性的活动。依据这一思路,我们可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中的教育者、教育对象、教育目的等作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要素。

要彰显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者要素的有效性。统计法是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依据和准则。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中,要重点宣传新修订的《统计法》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新规范,增强统计活动中各参与主体贯彻实施统计法的自觉性,使统计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充分发挥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

要彰显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对象要素的有效性。要围绕领导干部、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这三类重点普法对象,制定不同的宣传教育方案并落实到位。各级领导干部在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方面负有重大责任,要切实抓好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使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宣传《统计法》,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领导和支持统计工作,自觉维护统计工作独立性,防止行政干预,杜绝弄虚作假。广大统计人员是推进依法统计的主体,要通过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的学习培训,使广大统计人员清楚地掌握依法统计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统计法》,切实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宣传教育,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民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履行法定统计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加理解和支持统计工作。

要彰显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目的要素的有效性。统计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直接目的,这对于党和政府正确判断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修订的《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是统计工作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做好这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统计工作的关注和重视,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促进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切实履行职责。这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优化统计发展环境、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强化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过程的有效性。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从主体上来看,包括教育者的“教”与教育对象的“学”两个方面;从活动性质来看,包括主体的意识活动与实践活动两个层面。

要强化教育者的意识活动、实践活动过程的有效性。要配合执法检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印制张贴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推动统计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依法统计的主要精神和基本要求。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表扬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计法的先进典型和成功做法,同时曝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典型案例,从正反两方面提高宣传效果,努力形成威慑违法违纪行为、维护依法统计权威的舆论氛围,为深入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保障统计工作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要强化教育对象的意识活动、实践活动过程的有效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履行法律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与此同时,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保护社会公众包括教育对象的监督权与检举权的切实实现。

第三,实现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效果的有效性。要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与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普法宣传、城乡抽样调查样本轮换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结合“六五普法”的启动与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各类法治实践、依法治理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宣传与教育,积极争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执法大检查的重视,积极争取检查对象的配合,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的支持,进一步提高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广大检查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还要通过宣传,发动和鼓励群众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形成有利于反对统计弄虚作假的强大舆论氛围和正确舆论导向。

随着《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顺利实施,“五五”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无论是从内容上、形式上、规模上、参加人员的数量和层次上,均意义深远,作用明显,成效突出。为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五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发展理清思路,更好地服务于统计工作,要按照《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要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究,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经验,研究探讨工作规律,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持。”“六五”期间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要着力加强工作的有效性。通过进一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继续深化统计法的“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和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推进统计系统的依法治理,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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