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辉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日本在实行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时期,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法相协调的调节剂,曾被广泛运用。该项制度在当时市场经济尚不健全条件下为保障政府倚重产业政策培育本国产业、发展规模经济、实现本国经济在1955年到1970年的高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增长的放缓,封闭式的市场结构日益成为经济持续、开放性发展的障碍,适用除外的原有领域开始引入竞争机制,交由竞争法调节,适用除外制度弱化。日本适用除外制度的这一演进过程,从根本上反映出不同经济阶段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互动发展的进程以及两者对经济发展的不同作用。这一过程所揭示的原理与启示,对于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我国如何通过适用除外制度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从而促进经济高速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适用除外制度是指某种行为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的规定,但从产业政策、社会公共利益、竞争秩序等价值考量,该行为具有有益性,故排除在反垄断法适用之外的制度。日本在1947年制定《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之初,就未将该法适用于所有产业,认为对于某些特殊产业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与其贯彻经济自由的竞争政策,不如承认其垄断,更能适应并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