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财税会计学校 来连琴
偷税罪修改后对税收行政执法的影响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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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罪状以概括论述的方式代替以前的列举,定罪量刑的标准由“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取代了“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在程序上以行政处罚为前置等,对税收执法产生了极大地影响。
逃避缴纳税款罪 税收 行政执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做了重点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1、罪状的表述
《刑法修正案(七)》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在表达上有“逃避缴纳税款”代替“偷税”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