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 吴思璇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若干问题浅析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 吴思璇
2007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新准则与旧准则比较起来,对投资性房地产有突破性的规定,也给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本文从投资性房地产概念的界定,后续计量模式以及模式变更三个方面的论述来探析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相关问题。
投资性房地产 概念界定 后续计量模式 模式变更
21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的发展有了质的飞跃,资金的巨大投入和刚性需求的增大更使得许多个人和企业将投资房地产作为其资产增值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后劲大,房地产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不仅不会因为折旧而减损市场价值,反而会因为巨大的投资潜力不断升值,与一般的企业固定资产有很大区别,因此,2006年新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突破性地将投资性房地产与企业自用的房地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区别开来,要求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所以,在此,很有必要对新准则的一些新规定做相应的探讨。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该单独计量和出售,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