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黎明
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严谨细致
■文/马黎明
例一:A地质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A地一商场购的某食品有质量问题,而其生产厂也是A地,要求质监局帮其维权。A地质监局接报人员立即组织对生产厂家进行检查,并协调该厂与消费者赔偿事宜,但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未成,受到消费者指责。且不论消费者做法如何,但就此案而论,A地质监局受理申诉显然存在工作失误——越权受理。在商场购买的食品质量出问题,虽然生产厂家亦在当地,但显属流通领域,应归工商部门受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也有明确规定,销售者应首先负责赔偿,属于厂家责任的再进行追偿,因此A地质监局直接问责厂家的做法欠妥。笔者认为,此事应先告知消费者管辖权,到工商部门申诉,在销售者赔偿结束后,销售者可向A地质监局申诉厂家的赔偿,质监局应受理并展开调查,确属生产厂家责任的,由厂家赔偿销售者。
例二:B地一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产品发现质量问题,向工商部门投诉后,被告知应到“质监局检验”,质监局又答复消费者属流通领域质量问题,应找工商部门。这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笔者曾多次听说类似事件。具体分析后认为原因主要是大多数人不了解工商与质监的职能划分,潜意识以为质量问题应该质监局管,而负责流通领域的工商部门又无检测手段,不能给产品检验。这里就存在着部门概念混淆与申诉处理规则不清的问题。所谓概念混淆,是指把质监局与技术机构划等号,“去质监局检验”是个错误的说法,质监局并没有任何的检测手段,只是一个行政部门,而其辖属的技术机构才建有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