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钟钢林 邓淇夫
缴费基数核定何以成为筹资难点
——基于邵阳市医保缴费基数政策及执行情况分析
文/钟钢林 邓淇夫
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是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2010年,邵阳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达到1.73亿元,其中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费1.69亿元,占全部收入的97%以上。
医疗保险费收入规模主要取决于缴费基数和费率两个因素。在费率确定的情况下,缴费基数就成为影响基金收入规模和筹资到位率的决定性因素。
早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缴纳劳动保险费的基数为企业上月份工资总额。由于当时个人不缴费,所以没有对个人缴费基数作出规定。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我国对原有的劳动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逐步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以上五项保险缴费基数的统称。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实行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共同负担、共同缴费的办法,不仅有单位缴费基数,还有个人缴费基数。工伤和生育保险不实行个人缴费,只有单位缴费基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以个人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