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元代的丁忧制度

2011-10-21 09:25章太长
中华文化论坛 2011年2期
关键词:官吏蒙古官员

章太长

[摘要]

元代的丁忧制度沿袭了汉族固有的传统,也有自己的特色。作者主要从丁忧对象、丁忧请假、违例不丁忧、丁忧期限、丁忧待遇五个方面对这种制度作了论述。

[关键词]

元代;丁忧;丁忧制度

[中图分类号]K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139(2011)02-0139-4

丁忧是指官员在父母去逝后,必须去官守孝的一种法定的制度,是“孝”的体现。元代的丁忧礼制沿袭了汉族固有的传统,也有自己的特色。

一、丁忧对象的演变

元代对丁忧对象的变化,包括以下两个层面:第一,丁忧对象的扩大;第二,丁忧对象的限制。丁忧对象的扩大主要是指在原来汉族官员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少数民族成员。这里的少数民族官员是以蒙古、色目人为主体。丁忧对象的扩大,在元代有一个发展过程。

在忽必烈时期,元廷沿袭了汉族传统的丁忧制度。官方文件有“父母之丧三年,天下之通丧也”的记载,但并未全面推行。大德二年(1298年)朝廷明文规定:“凡值丧,除蒙古、色目人员各从本俗外,管军官并朝廷职不可旷者,不拘此例。”即蒙古、色目人官员及在朝廷中占有重要位子且不可空缺的官员不在丁忧之列。大德八年(1304年)皇帝诏书称:“三年之丧,古今通制(原注:三年实二十七个月)。今后除应当怯薛人员、征戍军官外,其余官吏,父母丧亡丁忧终制方许叙仕,夺情起复不拘此例。”这里的怯薛,蒙古语的音译,即元朝禁卫军。诏书明确表示在职怯薛人员、征戍军官不在丁忧之列,因为这些军人担任宫廷警卫和戍卫边疆,其职位特殊且责任重大。大德九年(1305年)的诏书又规定:“官吏等但是-勾当里行的人每殁了父母呵,勾当里出去三年者,么道……有于内匠官、阴阳人、医人等各投下勾当里行的人。每也,有似这般的人每不教丁忧。”这份诏书是蒙古文的“硬译”文体,其中的大意是,在职官吏父母亡故,可以丁忧,但是各投下匠官、阴阳人、医人不在丁忧之列。后面几类人丁忧与其社会地位低下有内在的联系,这三种人在元代社会是一种特殊的弱势群体。但自大德九年之后,元廷也逐渐放松对蒙古、色目官员丁忧的限制,这种现象的背后体现出蒙古、色目等少数民族受“汉化”影响的加深。仁宗朝基本上沿袭了成宗时期的丁忧制度,在此基础上,又有了一些规定,如延佑元年(1314年),中书省礼部规定:“至大四年三月二十八日钦奉诏书一款:官吏丁忧巳尝着令,今后并许终制(原注:实二十七月),以厚风俗。朝廷夺情起复,并蒙古、色目官军官员不拘此例。钦此。”从文件中可以看出:蒙古和色目的管军官员是没有丁忧的,这应该和成宗朝不允许怯薛和征戍军丁忧的原因如出一辙,军事职业的特殊性不宜长期停职。泰定帝时期全盘推翻了以往的丁忧政策,由于其实行反汉化的政策,加强蒙古化,所以作为儒家孝道的“丁忧制度”必然受到冲击。泰定帝在位时间不长,所以没能对丁忧制度造成根本的动摇。文宗即位后重新规定“蒙古、色目人愿丁父母忧者,听如旧制。”

文宗朝对蒙古、色目人的丁忧政策,体现了自愿、灵活的原则,这一政策一直持续到元朝灭亡。自忽必烈以来,元政府“行汉法、重儒教”的思想理念逐渐加强,作为儒家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丁忧”也受到了重视和维护。因此,促成元代丁忧对象的扩大——以蒙古、色目人为主的少数民族官员随汉俗丁忧。蒙古、色目官员的丧葬受汉族习俗的影响,已经相当明显。少数民族官员的丁忧是汉化政策的体现。

对于丁忧的限制。对某些不法官吏,元廷做出了限制其丁忧的规定。其中比较突出的事例,就是侵用官钱的官吏不准许丁忧。延佑六年(1319年),中书省回复江西行台准御史台的文中议道:“……即是侵使官钱,难同因事取受,若候丁忧终制取问,诚为不便。以此参详,今后若有似此侵盗诈是官钱粮官吏人等,既与取受不同,虽遇父母丧制,拟合随即追问所据。奏差扣要细甲轻赍钞定,合以巳拟相应。都省准拟,依上施行。”该文件涉及到中书省对江西行台准御史台的回复,提到了按照江西行台准御史台的要求,官吏侵用官家钱粮,就不允许其丁忧。经过中书省的批准,这个提议在全国通行。显而易见:元廷对某些违法官吏做出了限制丁忧的决定。而该种限制策略体现了朝廷对丁忧制度的一种规范。

二、丁忧请假及丁忧违例

关于元代官员请假情况的原始资料较少,所以只能根据元朝未任官员告官(请假)的程序来类推整个官员——现任官员和未任官员——的告官情况。由于经常出现未任官员丁忧,而又不报告官府,导致某些岗位经常出现缺员的现象。为了杜绝这种状况,元廷提出:“今后未任官员,若遇丁忧、致仕、病故,令本官子孙、弟、侄,随即赴所在官司。不即申达者远近断罪。仍令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依上体察。……官如无子孙、弟、侄,听依次人丁申告。仍令所在官司都勒,当该社长、邻佑人等。随即转申所属上司,咨呈省部。依例标附、注代。仍委告各衙门首领官一员,提调如违,罪及当该提调官吏。”这里,首先要求未任官员在父母丧亡后,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官府,然后由所在官府逐层呈报到行省,最后由监察御史和肃政廉访司等监察部门进行核查。如果有某一层传达不够准确,相关人员都要受到惩罚。元代未任官员的告官情况是这样,而现任的官员告官,也是需要经过同样程序的。只不过,现任官员的请假还要通过书面形式即曹状(请假报告),因此其请假程序要比未任官员正式得多。由此可见,元代官员的丁,陇请假是非常严格,要求层层把关,责任到人。

元廷对官员丁忧违例的现象会做出相应的处罚,比如会严惩不丁忧父母的职官,以达到厚风俗的目的。官员父母的丧葬虽是私事,但元朝还是有一些强制措施。如元朝法律规定:“诸职官亲死不奔丧,杖六十七,降先职二等,杂职叙。未终丧赴官,笞四十七,降一等,终制日叙。若有罪诈称亲丧……凡不丁父母忧者,罪与不奔丧同。”

由此观之,元代的法律把那些不丁忧的职官视为不奔丧论罪,要受杖责和降职的处分。在元代历史上,官员因为违背丁忧而被惩处的人相当多。如,江西道州路知事茌荣“父母病故,不候服阙,匿丧之任,被决四十七下,服阙,降职一等叙用。”再如,黄州录事司判官靳克忠“闻知父亡不即奔丧,又行饰词,不肯离职,被杖四十七下,解现任,期年后,降一级。”还有淮东宣慰使汪元昌“闻知父丧,不即奔赴。值先帝升天,作乐饮酒,不忠不孝。合行明证其罪,永不叙用。”淮东宣慰使汪元昌因为父丧不奔丧,皇帝去世又饮酒作乐,被人告发。结果二罪合一,永不录用。

三、丁忧期间的优待

元代官员丁忧制度的又一个方面——丁忧期限。元代官方文件多有“以父母之丧三年,天下之通丧也”,这三年之丧应该就是父母丁忧的时间,但现实的期限是往往不足三年。大德八年(1304年)皇帝诏书称:“三年之丧,古今通制(原注:三

年实二十七个月)。今后除应当怯薛人员、征戍军官外,其余官吏,父母丧亡丁忧终制方许叙仕,夺情起复不拘此例。”文献中说明:虽然丁忧规定期限是三年,但实际执行起来只有27个月。这中间还不包括“夺情”和“起复”的官员。丁忧之期未满,朝廷就命官员离家任官,这叫“夺情”,或叫“起复”。延佑五年(1318年)六月江西行省呈送中书省的文件中提到,“三年之丧,古今通制。凡官吏遭值亲丧,以三十月为小祥,二十五月为大祥。皆见月为理,此则是正丧大详,后六十日为礼制。”上面提到的丁忧有大、小祥之分。大祥二十五月,小祥为三十月。官员丁忧的期限应该是“正丧”加上后面两个月的“礼制”,总共的时间为27个月,和前面大德年间的丁忧实为27月一致。这种丁忧期限一直延续到元末。元廷还对职官的奔丧迁葬的假限有详细的规定,称:“祖父母、父母丧亡并迁葬者系人子大事,合依旧例给假,并除马程,今将各各日限开具于后:祖父母、父母丧亡,假限三十日,迁葬祖父母、父母,假限二十日。”

元代官员请假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使是丁忧和官员的丧葬假,如果超过规定的日期会受到惩罚。所谓的惩罚,主要是罚俸。元代官吏“迁葬祖父母、父母,给假二十日,并除马程日七十里,限内俸钱仍给之,违限不至者勒停。”可见,迁葬“迁葬祖父母、父母”超过规定的期限会停俸。那么作为的丧假一种——丁忧,违期也会受到类似的惩罚。

元典章有官员丁忧留俸的规定:“职官奔丧迁葬人子大故,今既以人伦重事许给假限,期限内俸钞仍给。以厚风俗。”显而易见,为了“重人伦”、“厚风俗”,元廷对官员丁忧期间是有一定待遇的。除了上面所说的丁忧留俸外,还有“贴补”。对此,延佑元年(1314年)礼部呈中书省的文件是这样规定的:“官吏丁忧已尝着令,今后并许终制(原注:实二十七月),以厚风俗。……在内吏部,在外合干上司,籍记姓名,服阕先行贴补。都省议得,丁忧职官,服阕不次铨注。吏员人等,未考满者,终制日先行贴补。”所谓“贴补”就是因丁忧等原因请假,当时对官员的考核还没有期满,等到丁忧结束后再按原先缺的日子补上。这叫“贴补”或叫“贴补月日”,“补贴月日”。元廷对丁忧期间官员还另有一些特殊的人性化政策。如“……本台详看其官吏,在任之际,或有取受不公,因事发露。不幸罹父母之丧,许令终制追问”。公文提到了,如果官员在任之际犯法,同时又遇上父母丧事的话,允许其丁忧期满后,再追问治罪。同样,官员不能因为丁忧期间的特殊照顾而违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规定:“丁忧之际,忘哀犯法宜准御史台所言,依例追问”。总的来说,元廷在对官员丁忧期间还是比较照顾的。

综上所述,元代的丁忧制度包含有以下五个方面:丁忧对象、丁忧请假、违例不丁忧、丁忧期限和丁忧待遇,历代的丁忧制度在元代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元代官员丁忧制度的规定,是元代推行的汉化变革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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