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 芳,杨平波
(1.怀化学院 工商管理系,湖南 怀化 418000;2.湖南商学院 会计学院,长沙 410000)
基于比较优势理论视角的跨国公司税收筹划
尹 芳1,杨平波2
(1.怀化学院 工商管理系,湖南 怀化 418000;2.湖南商学院 会计学院,长沙 410000)
《企业所得税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特别纳税调整及反避税条款的实施,要求跨国公司基于比较优势理论视角,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原则对转让定价和外国公司设立进行税收筹划,筹划时应比较处罚成本与节税,并确定合理的可以接受的临界成本,既可降低企业集团整体税收成本,又可免除特别纳税调整。
比较优势;税收筹划;临界成本
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对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理论及方法进行了不断深入的研究:一是从避税地视角进行税收筹划;二是从跨国公司企业内部结构(母子公司结构或总分之机构结构)视角进行税收筹划;三是从资本弱化的资本融资视角进行税收筹划;四是从内部转移定价视角进行税收筹划。这些方法在2008年以前对跨国公司降低税收成本有一定的成效。
虽然理论界对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因税制的动态性,如我国2008年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反避税管理的通行做法,对关联交易的内部转移定价、成本分摊、预约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如仍按这些研究方法进行税收筹划,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对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税务事项,除了补征税款外,还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利息,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将承担较大的税收成本,使公司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