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结合部的“超生”与新生儿性别比问题
——基于1146名婴儿出生资料的分析

2011-11-02 02:29张务伟杨学成
关键词:性别比合法性生育

□张务伟 杨学成

城乡结合部的“超生”与新生儿性别比问题
——基于1146名婴儿出生资料的分析

□张务伟 杨学成

本文通过对山东省L市G医院1146名婴儿出生资料的分析,发现在当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城乡结合部存在着超生现象严重和新生儿性别比重度偏高两大问题,而且两者紧密地交织在一起。针对问题的成因,仅从管理的角度看,加强对已生育第一胎,且年龄31岁以上育龄妇女生育的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生育的管理;对私立医院和B超检测等相关医务人员重点防范;打击某些村(居)干部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行为,等等,将有助于减少超生和缓解新生儿性别比失调。

人口计划生育;新生儿性别比;城乡结合地带

一、引言

城乡结合部是城市与农村的交错地带,其位置的独特性使该区域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许多方面存在着特殊问题。流动人口多、计划生育管理松懈、“超生”问题严重便是其中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对一家医院的婴儿出生资料的分析,窥视问题之“一斑”。

虽然婴儿出生资料是医疗单位的工作记录而非专门的人口统计数据,但这种资料的真实性强、可靠性高,因而对它进行认真分析,可望得到一些具有学术价值或政策意义的结论或发现。

G医院是一家拥有200张病床的二甲民营医院,位于山东省L市G区的市区边缘,其周边地区乡镇企业发达,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属于比较典型的城乡结合地带。由于G医院是民营医院,医疗收费价位较低,因而来此生育的基本上是本地农村居民和外来流动人口。2008年在该院出生的婴儿1146名。下面我们基于这1146名婴儿的出生资料对产妇生育行为的合法性和新生儿性别比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作者单位】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泰安,271018

二、样本产妇生育行为合法性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在本文中,我们把产妇生育行为划分为计划内生育和计划外生育。具体含义如下:

计划内生育即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均属于计划内生育:1.计划内生育第一胎;2.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并经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生育第二胎。计划内生育具有合法性。

计划外生育即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包括:抢生、早育和超生。抢生,包括产妇年龄22-23周岁生育第一胎和有第二胎生育证但产妇年龄小于等于30周岁两种情形。早育,即产妇年龄小于等于21周岁生育第一胎。又称未婚先育,因女方没有达到法定婚姻年龄。超生,包括不符合生育第二胎的条件但生育第二胎和生育第三胎及以上等情形。抢生、早育和超生均不具有合法性,但它们各自的违法程度不同。其中:超生最重;早育其次;抢生最轻。

(一)产妇生育行为合法性总体状况

从表1可以看出,在1146个样本中,计划内生育只占33.16%;计划外生育高达 66.84%,并且在计划外生育中,超生又占大头。计划外生育或非法生育的严重性,可见一斑。

表1 产妇生育行为合法性总体状况

(二)不同身份产妇生育行为的合法性

表2 不同身份产妇生育行为的合法性(%)

(三)不同年龄产妇生育行为的合法性

由表3和图1可以看出,产妇生育行为的合法性随着其年龄的增长呈下降之势。或者说,产妇生育行为的非法性随着其年龄的增长呈上升之势。这一点在超生比重的变化上表现的尤为突出。进一步分析发现,产妇年龄23岁及以下组的主要问题是抢生,其次为早育。24-30岁年龄组的计划生育是各组中最好的,不过也有近三分之一的属于超生。31-34岁年龄组的计划生育率大幅下降,而超生率则大幅度上升。这一趋势在35岁以上年龄组得到了进一步延续。

图1 计划内生育和超生占比的产妇年龄分布

三、新生儿性别比分析

作为自然人,作为至今为止生物进化的最高形态,人类的性别比首先受制于自然法则,或者说有其自然秩序;与此同时,作为社会人,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人类的性别比又必然地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现实社会中人类的性别比与自然规律所决定的性别比往往发生偏离。但是,当这种偏离超过一定程度而影响到人类自身的和谐发展时,就会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大量的人口统计资料表明,在正常的情况下,世界各国的新生儿性别比基本一致,一般为105左右,偏差在2-3之间。在本文中,我们以105为中值或理论值,把新生儿性别比实际值偏离中值的绝对值小于3视为正常;3-8视为轻度偏离;8-13视为中度偏离; 13-18视为重度偏离;18以上视为极度偏离。新生儿性别比实际值高于中值为偏高;新生儿性别比实际值低于中值为偏低。下面从几个不同侧面对样本婴儿性别比进行分析。

表3 不同年龄产妇生育行为的合法性

(一)新生儿性别比总体情况

在1146婴儿当中,女性521人,男性625人,新生儿性别比为119.96,偏离值为 +14.96,属于重度偏高。

(二)不同生育行为下的新生儿性别比

从表4可以看出,计划外生育的新生儿性别比略高于计划内生育。在计划外生育中,抢生的新生儿性别比轻度偏高;早育的新生儿性别比重度偏高;超生的新生儿性别比极度偏高,生育行为的非法性与新生儿性别比呈正相关。或者说,生育行为的合法性与新生儿性别比呈负相关。

表4 不同生育行为下的新生儿性别比

(三)不同胎次的新生儿性别比

从表5可以看出,第一胎(孩,下同)新生儿性别比偏离值为+3.53,虽属轻度偏高,但接近正常;第二胎、第三胎及以上的新生儿性别比偏离值都在+29以上,属于极度偏高。

表5 生育胎次女婴数男婴数性别比

(四)产妇年龄与新生儿性别比

从表6可以看出,产妇年龄23岁及以下组的新生儿性别比偏离值为+8.86,属中度偏高;产妇年龄24-30岁组的新生儿性别比偏离值为+4.47,虽属轻度偏高,但接近正常;产妇年龄31-34岁及35岁上组的婴儿性别比偏离值都大大超过了+18,均属极度偏高。

表6 产妇年龄与新生儿性别比

四、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1146名婴儿出生资料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主要结论:

1.就产妇生育行为的合法性而言:(1)在总样本中,只有大约1/3的人属于计划内生育; 2/3的人属于计划外生育。在计划外生育中,超生所占比例最大,占计划外生育的57.3% (38.31/66.84)。(2)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尤为严重,特别是其超生率高达49.35%,比固定人口的超生率高出59.71%。(3)随着产妇年龄的增长,超生率呈逐步上升之势。

根据式(5)和式(6),在选择偏好父节点时综合考虑节点剩余能量、端到端时延、跳数及ETX。进而选出最优节点为偏好父节点,有效地改善网络性能。

2.就新生儿性别比而言:(1)不论是计划外生育还是计划内生育,新生儿性别比均属重度偏高。在计划外生育中,超生的婴儿性别比最高。(2)分胎次统计,第一胎的新生儿性别比接近正常,而第二胎、第三胎及以上的新生儿性别比极度偏高。(3)从产妇年龄来看,产妇年龄24-30岁组的新生儿性别比虽属轻度偏高,但接近正常;而产妇年龄31岁以上各组的新生儿性别比均极度偏高。

进一步归纳这些分析结果可知,超生和新生儿性别比失衡是当前人口生育中的两个最为严重的问题,而且两者紧密地交织在一起。通过向G医院妇产科医务人员及婴儿父母亲了解,加上我们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的思考,发现下列原因是重要的:

1.从计划生育管理者的角度看:有些地方的计划生育管理松懈,特别是对流动人口的生育缺乏有效的管理;也有一些地方,村干部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默许抢生和超生,以便在事后向当事人收取更多的罚金,从中谋取个人或部门的利益。

2.从居民方面看:在许多人身上,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现行社会养老体系不健全,因而使不少人有多生子女的愿望。据了解,不少人认为,最理想的是一家有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如果没有男孩,有两个女孩也很好。还有一些人在第一胎生了女孩之后,会千方百计争取生育第二胎或多胎,并在孕期想方设法弄清胎儿性别,如果确定是女孩,就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二)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仅从加强管理的角度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加强对已生育第一胎,且年龄31岁以上育龄妇女生育的管理。

2.加强对流动人口生育的管理。

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特别是对私立医院和B超检测等相关人员要重点防范。

4.加强对村(居)干部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监督,特别是要严厉打击某些村(居)干部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行为。

(责任编辑:邓秀丽)

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1146 birth data of the G hospital in L city,S province,we find two major issues-the extra kids serious and the sex ratio at birth too high under rural residents and urban floating populations in the current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moreover,the two respects are closely intertwined together.The causes of the problem from management point of view,we must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age women who have had the first child and age over 31;pay close attention to family planning management of the floating population;prevent the private hospitals,B-mold ultrasound and other related medical personnel;resolutely forestall the authority rent-seeking of both village cadres and family planning workers,and so on.These measures can help reduce extra kids and sex ratio imbalance at birth.

The Issue of Having Extra Kids and Sex Ratio at Birth in the Combination of the Town and Village——Based on the Analysis 1146 Birth Data

ZHANG Wu-wei&YANG Xue-cheng(58)

C923

A

1008-8091(2011)01-0058-04

2011-01-06

张务伟(1976- ),男,山东省费县人,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领域: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人口与劳动经济;杨学成(1961- ),男,山东省东阿县人,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本文通讯作者。

猜你喜欢
性别比合法性生育
组织合法性的个体判断机制
Westward Movement
决不允许虐待不能生育的妇女
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七连降”
应对生育潮需早做准备
不能生育导致家庭破裂
浅谈汽车养护品生产的合法性
建筑工程垫资承包合法性研究
医改和生育 两大重点有看头
韩国女性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出生性别比治理的经验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