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东
[摘要]2010年底我国手机用户总量达8.84亿户,而我国法律关于手机电信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寥寥无几。文章首先阐述电信服务消费者的意涵和特点,然后从权利和义务的失衡指出电信服务消费者的受侵害状况,最后提出相应的保护建议,以及电信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责任。
[关键词]电信服务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
1“电信服务消费者”属于消费者
1.1消费决定消费者
广义的消费是指涵盖人类生产生活领域的一切物质消耗,包括个人为了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消费以及生产过程进行的生产资料消费。狭义的消费是指,人类家庭或者个人为了满足需求而做出的物质消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2条虽未明确定义何为“消费”,但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权益受《消法》保护。消费决定消费者,消费者可以反映消费,由此可见《消法》的“消费”应属狭义。
虽然消费决定消费者,但并非所有消费者都受法律保护。理论界对消费者的构成要件充满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消费者”应具备主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为必须具备消费时出于生活需要的动机或目的,客观要件为必须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这种观点虽然为“消费者”的界定提供了具体标准,但实践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可操作性不强。为了避免经营者借此界定标准逃避责任,大多数学者均认为,公民个人只要具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客观行为,并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商品或服务没有被购买人当作生产资料使用,即可认定为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