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姬善,韩 冰
(1.延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吉林延吉133002;2.佳木斯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关联企业之间对销售货物(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转让定价税制(Transfer Pricing Taxation)是对跨国公司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或税务处理的法规体系,其目的在于防止关联企业间的避税行为,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确保公平竞争。
1915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转让定价法规。在亚洲,韩国于1988年首次制定并于1989年起实施转让定价制度,于1997年起实行了预约定价协议(APA: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制度。与韩国相比,我国于1991年首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形式对转让定价进行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8日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是我国现行的最新转让定价法规。虽然新法规在独立交易原则、双边调整、选用方法的顺序、特别考察因素等方面有新的突破,但与较早实施转让定价制度的韩国相比,在法规的制定、管理及效果方面存在一些差距。
由于中韩两国的历史、文化、习惯等有着共同的渊源,韩国近年来在转让定价税制方面的改革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对中韩两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从发展过程和法规内容层面进行比较与分析,找出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