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信息安全产业影响研究

2012-01-17 10:01杨震高凯明范科峰赖英旭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6期
关键词:信息安全专利知识产权

文 / 杨震 高凯明 范科峰 赖英旭 / 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

引言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1979年起开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此后由于内外因素进行了三次重大修改。1992年9月,为更好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为了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1】。两次专利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履行国际承诺,使专利制度与国际接轨,尤其是2000年的修改,要求符合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2008年1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被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与前面两次相比,这次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突出地表现为提升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三次修改是一脉相承的,贯彻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思路,和一贯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但是,这样的政策指引是否达到预期?许多国内研究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整个科技行业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普遍认为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了科技行业研发活动的产出,但是抑制了研发活动的投入,使得研发水平的提高受到了限制。信息安全领域作为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2】的重要科技领域,攸关国家发展,但是目前尚缺少针对信息安全领域的相关研究,所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在这一领域产生的实际效果是十分必要的。

一、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度量

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进行度量是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行业影响的重要前提。西方国家广泛采用的是Ginarte-Park指数(G-P指数)【3】,但是G-P指数是一种静态指标,采用立法指标度量保护强度。该方法适合于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国家,对于中国而言,由于司法体系正在转型期,立法与司法尚不完全同步,所度量出的保护强度与实际的保护强度可能并不一致。韩玉雄、李怀组【4】在G-P指数方法基础上,将“执法力度”引入专利保护的度量因素中,提出了适用于我国等转型期国家的专利保护强度度量方法。许春明、单晓光【5】选取司法保护水平、行政保护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意识以及国际监督等指标以度量知识产权执法强度, 综合立法强度指标,构建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新指标体系。隽永敏【6】在《专利保护对我国高技术行业技术创新活动影响的实证分析》中用修正后的G-P指数,采用我国高技术行业1995年到2007年的数据,测算了我国专利保护强度指数,所得结论如表1所示。 数据显示2001年我国专利保护强度指数约为2.2,此后该指数持续增长,到2007年时该指数增长到约2.8,其增长方式接近线性增长模式。

表1 专利保护强度

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信息安全产业的影响

具体到信息安全产业研发活动,是否也和整个高技术产业的情况一致,整体处于“有量无质”的畸形发展过程,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内容。我国信息安全产业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如图1所示的产业链。信息安全产品构成信息安全行业的中游产业,其中软件发挥主要作用。中游产业的软件产品被安装在来自上游的工控设备、服务器或者计算机上打包销售给下游客户。由此可见硬件设备行业和信息安全产品行业组成了信息安全产业的主要部分。目前针对信息安全产业发展状况的专业统计较少,而且相关统计资料大多不具有一致性。《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按行业划分,将我国的高技术产业划分为医药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五大产业。其中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和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两大产业与信息安全产业的上游行业和中游行业比较吻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状况,同时鉴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因此本文以这两大产业的统计数据作为研究信息安全产业参考数据。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高科技行业的影响具体分为对创新活动投入的影响和对创新活动产出的影响。本文利用历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两大信息安全相关产业的年度数据,从专利产出和R&D经费内部支出两个方面,具体直观地考察我国信息安全行业近几年的发展情况。

图1 信息安全产业链

图2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和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专利产出。

首先来看近年来专利产出的变化。图1分别以柱状图和曲线图两种形式显示了从2005年到2009年五年两大产业有效发明专利总数和专利申请总数的变化情况,数据来自《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6年-2010年)。数据显示,从2005年起,有效发明专利数和专利申请数基本呈线性增长,增长迅速。2005年有效发明专利总数和专利申请总数分别是12885件和4741件,到2009年这两项数据则分别增长到了40407件和25490件。图2显示专利申请数和有效发明专利总数与上文中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呈正相关关系。

再来看两大产业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内部支出的变化。研究与试验发展是《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的统计指标,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R&D在结构上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其中基础研究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应用研究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试验发展是利用从基础研究所获得的现有知识,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作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基础。图3分别以柱状图和曲线图两种形式显示了2005年到2008年两大产业R&D经费内部支出构成的变化情况,数据来自《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6年-2009年)。从图中可以看出,R&D经费内部支出总量逐年稳定增长,R&D的构成比例有明显变化,试验发展投入占据绝大部分,基础研究所占比例显著下降。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R&D经费为278亿元,之后逐年增长,2008年为524亿元。2005年R&D经费中试验研发部分占264亿元,基础研究部分占31.7亿元,后者与R&D经费的比例为11.40%。在2005至2007两年间,这一比例出现了剧烈下降,几乎降低为零,2006年为9.06%,2007年仅为0.47%, 2008年出现停滞,为0.48%。图4列出了我国高技术产业中其他三大科技行业的R&D经费内部支出情况,数据来自《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6年-2009年)。其他科技行业的R&D经费内部支出总量也是逐年稳定增长,基础研究投入的绝对量呈波动趋势,没有出现明显上升和下降趋势;其基础研究投入所占比例2005年为11.07%,2006年和2007年这一数据出现了一次降低和回升,2008年降低到5.05%。通过对比我们发现,两组数据中显示的R&D总量都在逐年增加,但是基础研究的投入比重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而且与其他行业相比,信息安全产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显示出了一种异常的、过敏的反应。

三、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信息产业的影响分析

图3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和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R&D投入。

图4 其他产业R&D投入。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提高使信息技术的价格上涨并且妨碍了信息技术扩散,这对信息安全产业基础研究提出了最大的挑战。”

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信息安全产品市场的需求逐渐扩大,为满足市场需求,抢占市场份额,企业急需输出产品,由于试验发展投入可以实现短期内转化为产品,所以信息安全产业的这一部分的投入得到持续增加。另一方面,开展基础研究本身存在两个特点【7】:(1)基础研究风险大、失败率高。长期统计数据表明,基础研究的成功率只占2.5%左右,应用研究的成功率占10%左右。(2)基础研究对社会生产有相对独立性,它一般不能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其价值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表现出来。这些给企业的规模和财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而且降低了追求短期利益的企业对基础研究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一种促进技术创新的间接支持政策,使市场机制在人力、资金等资源配置方面起到基础性作用。专利保护强度增强导致企业专利保护意识增强,促进了专利申请的积极性。信息安全产业专利产出量的增多,就是专利保护强度增强的直接结果。积极申请专利的动机在于,在专利保护强度越来越强的情况下,尽快占领专利权,以获得领先优势,并获得专利实施费用。但是保护强度的加强却没有促进基础研究的投入,反而显现出了抑制作用。那么现阶段我国信息安全产业的R&D内部支出为什么会出现如上文所述的变化,本文把该问题分析为以下三个层次:我国信息安全产业基础研究投入水平低的原因;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增加,我国信息安全产业基础研究的投入下降的原因;我国信息安全产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反应更敏感的原因。

第一,虽然在个别领域我国基础研究水平发展迅速,达到或超越国际先进水平,但目前从整体来看还处于较低水平。我国信息安全产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防护、监管、控制能力,市场开发潜力得到不断提升。最近几年,信息安全产业在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和用户认可的良性循环中稳步成长,本土企业实力逐步加强,但是基础研究的整体水平仍然较低。首先,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基础研究机构基数小,基础研究投入主体单一。在我国,政府是基础研究投入的最大主体,基础研究经费绝大部分来自国家财政支持,并通过科研经费和教育经费等形式流入高等学校和政府研究机构【8】,因此高等学校和政府科研机构成为了国家支持的基础研究活动的主要承担者。以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为例,“十五”项目中,高等学校占49.5%,科研单位占43.3%,其他占7.4%。然而,无论是高等学校还是政府研究机构均存在人员不足和课题规模小的情况。另一个基础研究投入的主体是直接处于产业链中的产业实体部门,相对而言,我国的本土企业从成熟度和规模上看大多在发展初期,基础研究的能力较低。其次,由于发展历史短,我国信息安全产业链缺乏统一规范的规划和管理,产业链结构多、瓶颈多,造成我国信息安全产业链核心优势不明显,发展后劲不足,降低产业的综合产出能力。例如高校和科研机构本身都不在产业链内,致使产业链脱节,整体研究水平降低。

第二,虽然国家大力提倡自主创新,但目前我国创新活动以模仿型创新为主。这是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加强,信息安全产业和其他产业基础研究投入下降的根本原因。从科技创新学角度看,科技创新分为自主创新型和模仿创新型。由于我国基础研究能力有限,导致我国自主创新实力薄弱,科技创新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发达国家的技术扩散,创新形式主要为模仿型创新。而模仿型创新也成为了基础研究活动的重要模式。对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我国高技术产业研发投入的影响,邢斐【9】在《加强专利保护对我国创新活动影响的实证研究》中给出了专利保护的增强使企业的研发投入下降而专利申请活动反而增加的结论。从本文第三部分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信息安全产业和其他产业基础研究投入的降低与这一结论是相符合的。对于这两种基础研究投入的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增强,使基础研究中的模仿成本变大,被迫进行自主型研究,而许多研究机构自身技术能力尚未培养起来,难以从事自主型的研发活动,因而减少研发投入,甚至大多从事模仿研究的中小型企业可能直接放弃这部分研究。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越强,模仿型基础研究的困难就越大,从而相应的投入水平越低。

第三,信息安全产业的特征决定了其比其他产业更容易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信息安全产业是知识密集行业,这是信息安全产业的根本特征。信息安全产业的核心技术,如计算机技术、通信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等,是处于现代科学技术前沿的高新技术。从信息安全产业的产出来看,信息安全产品中技术含量的比重也比其他产业产品中技术含量要大的多。因此,在当前以模仿创新为主,依靠技术学习的现状下,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变化对技术产业的影响在信息安全产业上得到了放大。这使得信息安全产业成为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高敏感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提高使信息技术的价格上涨并且妨碍了信息技术扩散,这对信息安全产业基础研究提出了最大的挑战。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加大对瓶颈环节的投入力度,优先发展瓶颈环节,从而使基础研究水平进一步提高。”

我国现阶段信息安全领域基础研究水平低,基础研究多依赖模仿,自主研究能力有限,极大的市场使得基础研究进一步被忽视。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加强限制了模仿型研究,致使基础研究的总体投入大幅度下降,因而信息安全领域的研发后劲不足。一个国家没有强大的基础研究作为后盾,在未来技术创新的竞争中将必败无疑。为改善这一局面,一方面我国应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基础研究中知识产权的培育和保护【10】,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使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我国现阶段的研究水平相适应。另一方面为从根本上扭转这一局面,我国应该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继续加强基础研究。据统计,美国、日本及欧洲的发达国家的高技术产业的基础研究占R&D的比重都在40%到60%之间。近年来,我国科技界要求增加基础研究经费的呼声不断升高。目前科技界及相关政府部门已经达成这样的共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研究经费不仅绝对值将得到很大提高【11】,而且基础研究支出占R&D支出的比例也将提高。有些人提出中国信息产业该比例应提高到10%,然后进一步使这一比例保持在15%以上。关于如何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姚常乐和高昌林【12】在《我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现状分析与政策建议》中提出:增加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总额;引导有实力的大型企业投入基础研究;重点发展研究型大学,大力支持基础研究的协同合作。在此基础上,针对信息安全产业的特性,结合上文第四部分分析的原因,本文提出以下三点建议来加强基础研究。

第一,在鼓励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同时,加强自主安全产业的扶植政策,尤其是在政府采购上对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产品的倾斜政策,将为国内安全产品厂商创造更好的产业生存和发展环境。在市场需求方面,信息安全产品行业需求突出,政府、电信、银行、能源、军队等仍然是信息安全企业关注的重点行业和传统市场,证券、交通、教育、制造等新兴市场需求强劲,为信息安全产品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传统市场和新兴市场的采购中,通过政策倾斜,加大对国内信息安全产业的投入,扩大政府支持对象的范围,有利于提高我国信息安全基础研究的整体水平。

第二,优化信息安全产业链,消除瓶颈环节。产业链瓶颈是遏制基础研究能力提升的重要因素。安全产品结构日益丰富,网络边界安全、内网信息安全及外网信息交换安全等领域全面发展。信息安全主流产品如防病毒、防火墙、IDS/IPS、漏洞扫描、加密、UTM、SOC等方面,我国尚无真正能打入国际主流市场的国际化安全产品,在产品成熟度、国际市场占有率、国际品牌影响力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有差距。造成产品层面差距的原因除基础研究水平低和技术差距外,主要原因在于整个产业的产品化能力和国际营销能力不足,产业链相关上下游行业的综合实力有待提高。安全标准、安全芯片、安全硬件、安全软件、安全服务等产业链关键环节竞争力应不断增强。加大对瓶颈环节的投入力度,优先发展瓶颈环节,从而使基础研究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三,国家应重点加强对信息安全领域自主研究的投入和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下降的根本原因在于自主研究能力弱,所以采取措施来增强自主研究能力是改善当前状况的关键,而国家直属信息安全领域基础研究项目,是最直接的途径之一。第一点建议中政府的作用是间接支持,而在制定国家发展计划和给直属的研究机构财政支持上,政府就是直接参与。随着对基础研究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政府已相继出台了多项国家发展战略和研发计划,1997年原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决定要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973计划),旨在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工作,其“十一五”期间的重点研究方向明确包括信息安全的基础研究;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其中“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科技专项”(简称“核高基”专项)是与载人航天、探月工程并列的16个重大科技专项之一。信息安全领域基础研究在以上国家规划中都处于重要地位。这些重大专项是结合国家政策支持与信息安全基础研究的直接途径和有效途径,因此应把握发展时机,加大相关项目的财政投入力度。

【1】李达. 基于专利产出的知识产权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D]. 天津:天津大学, 2009.

【2】沈昌祥, 张焕国, 冯登国, 曹珍富, 黄继武. 信息安全综述[J]. 中国科学E辑, 2007, 37(2): 129-150.

【3】Ginarte JC, Park W G. Determinants of Patent Rights: a Cross-National Study [J]. Research Policy, 1997, 26(3): 283-301.

【4】韩玉雄, 李怀祖.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 科学学研究, 2005, 23 (3): 377-381.

【5】许春明, 单晓光.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的构建及验证[J]. 科学学研究, 2008, 26 (4): 715-723.

【6】隽永敏. 专利保护对我国高技术行业技术创新活动影响的实证分析[D]. 山东:山东大学, 2009.

【7】王云心. 对我国基础理论研究的几点思考[J]. 科学管理研究, 1993, 11(1): 21-24.

【8】刘立. 基础研究政策的理论与实践[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5: 120.

【9】邢斐. 加强专利保护对我国创新活动影响的实证研究[J]. 科学学研究, 2009, 27 (10): 1495-1499.

【10】李蕴, 武晓耕. 基础研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 技术与创新管理, 2009, 30(2): 170-173.

【11】许治, 周寄中. 影响我国基础研究强度因素—基于AH模型的一种解释[J]. 科研管理, 2008, 29(5): 63-69.

【12】姚常乐, 高昌林. 我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现状分析与政策建议[J]. 中国科技论坛, 2011, (3):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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