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王坤 /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剽窃行为最为常见的形态是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让人误以为是自己创作的结果。包括在他人作品上将自己署为合作者;或是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等等。将他人作品变更为第三人所有,让人误以为是第三人创作的成果,也可以说是一种剽窃行为,但不是窃为己有,而且归第三者所有。另外,还有一种情形,人们通常不将之视为剽窃,也不认为是侵犯著作权。这就是作者自愿或主动地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别人的名字,或是将他人署为唯一的作者,或是署为合作者之一。上述这种情形古今中外,屡见不鲜。曹雪芹在《红楼梦》中,不喜移用前人现成之作,恰恰相反,常常将自己写的说成是古人写的。如秦可卿卧房中的对联:“嫩寒锁梦因春冷,芳气笼人是酒香”,说是“苏门四学士”之一的秦观写的。再如,探春内房中悬挂的一副对联:“烟霞闲骨格,泉石野生涯”,体现了探春的风雅志趣,说是唐代著名书法家颜真卿的墨迹。上述两幅对联其实都是曹雪芹自己的作品。
在我国当前的学界中,主动让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的情形已经非常普遍,成为当前学术腐败、学术不端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导师署名。所谓导师署名是硕士生或博士生发表论文时,很多文章都挂上导师的姓名,其实导师对论文并无实质性贡献,甚至都没有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