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详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由来已久的话题,它是东西方刑法学理论的基石。如邓子滨教授所言:刑法学界围绕中国“四要件”利弊得失的研究已蔚然成风,用以度长絮大、比权量力者,必然是大陆法系递进式的“三阶层”。于是在中国刑法学界,形成了主张拿来主义和坚守本土资源的两大理论方向。[注]参见邓子滨:“《法学研究》三十年”,《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这种体系之争“不仅事关刑法理论的核心与基础,亦直接决定中国刑法学发展的未来走向”。[注]赵秉志:《刑法论丛》(第19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页1。而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改用三阶层体系安排刑法内容,引起通说学者的强烈质疑,将体系之争推向极致。但笔者认为这种体系之争已经明显陷入了一个思维误区:三阶层与四要件的体系关系已经被认为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要么推倒重来,引入德日三阶层体系,要么维持四要件体系通说,形成了“推倒重来论”与“通说维持论”两种观点的基本对立。下文就从历史的、现实的、逻辑的角度,对这种体系之争中双方提出的论据逐一进行分析与批判,在此基础上笔者得出一个基本的立论:四要件与三阶层体系在知识形态的属性上并不存在这种非此即彼、你死我活的关系,二者完全可能成就一种拾遗补缺、良性互动的共生关系。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学中四要件体系是建国初引自前苏联四要件体系,前苏联四要件体系继承于沙皇俄国刑法理论,沙皇俄国刑法理论来源于对德国刑法理论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