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海松
当下,关于中国犯罪构造的争论日趋激烈,年轻的中国刑法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与挑战。作为一个特殊的国度,德国刑法学既孕育和输出了三阶层犯罪构造体系,也在纳粹统治时期历经了犯罪构造非体系化的厄运,二战后还在部分疆域移植了苏联犯罪构成理论。回顾这样一个历程,权衡几种犯罪构造模式的优劣,有助于我们从异域视角更为清醒地审视中国犯罪构造的相关争议。
犯罪构造体系不是一个孤立的刑法学术语,而是众多刑法学家漫长学术探究过程的成果结晶,与德国现代刑法学的数百年发展历程密不可分。德国现代刑法学的孕育和发展应当追溯到Benedict Carpzov(1595-1666)及其同时代的法学先哲。受益于大学逐渐增长的意义和长期积累的司法经验,也日益受到作为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承载者的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等先驱的影响,德国现代刑法学大抵滥觞于这一时期。[注]Vormbaum, Einfuehrung in die moderne Strafrechtsgeschichte, 2009, S.25.正是在由此开启的德国现代刑法学发展历程中,犯罪构造体系得以孕育诞生和不断发展完善。
犯罪构成(Tatbestand)源自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corpus delicti)这一术语。在古老的普通法中,刑事诉讼通常存在一般审讯和专门审讯的区分。一般审讯负责确定是否有犯罪存在,主要是查明犯罪事实,即所发生的犯罪的外在表现。专门审讯则承担着证明犯罪事实的引起者有罪的任务。1796年,Ernst Ferdinand Klein(1743-1810)用犯罪构成(Tatbestand)这一术语将犯罪事实(corpus delicti)引入德语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