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中的讼卦与中国传统讼观念

2012-01-21 23:11
关键词:周易

陈 思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 北京100088)

《周易》中的讼卦与中国传统讼观念

陈 思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 北京100088)

《周易》与中国法文化有着一定的渊源与联系,讼卦更是研究中国传统讼观念的独特视角。通过讼卦研究讼的产生,讼的影响以及应对讼的方法可以加深对中国传统讼文化的理解。导致诉讼的原因既有客观上的经济因素,也有主观上的心理影响;讼卦认为讼行为总体上是“终凶”的,“不亲”的;具体而言,讼是无德的表现,讼能够引发社会的纷争,以下犯上之讼是非常严重的错误,但另一方面及时终止诉讼也可能带来吉祥,而讼卦中还体现了非常明显的清官情结。应对讼时,一方面要怀着警惕,谨慎的态度,另一方面则强调君子要积极进行准备以讼对讼的发生。总之,对讼卦的研究可以较为全面地审视我国传统法文化中的讼观念。

《周易》;讼卦;讼观念

《周易》是探索中国传统文化时不可能绕过的宝藏,自然界、社会生活中从古至今的各种事物和行为几乎都被囊括在《周易》神秘的符号和简略的断语中,它所蕴含的人生智慧和宇宙洞见几千年来一直滋养和哺育着中华民族,即使在高度现代化的当今社会,《周易》 作为“群经之首”仍然闪烁着独特的光辉。

《周易》中直接涉及中国古代法律的内容相对有限,《易传》中与法律相关的内容也相对贫乏,其中以讼卦与法律的联系最为紧密,一些法律史学者也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并且正确指出了讼卦所传达的“无讼”观念,“儒家经典除正面赞美无讼的理想境界外,还从另一面制造为讼之害的舆论。例如,《周易.讼卦》说:‘讼,终凶”、‘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总之,讼是不吉祥的,应适可而止,健讼者必有凶象。”[1]毫无疑问,上述宏观分析是正确和透彻的,然而考虑到《周易》每一个卦中的丰富内容及其所蕴含的深刻传统文化观念,本文认为对《讼卦》进行更具体和详尽的分析是有必要的,它为我们全面和深刻地理解中国古代“无讼”观念乃至法律文化整体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本文将尝试以《周易》中的讼卦为具体的分析着眼点,力图体系化地展现讼卦所体现的中国古代讼观念。这项工作已经有学者在进行,但是基本上是围绕讼卦的内容展开分析,而且存在某些多度解释的问题。《周易》中的每一卦并不遵循严格的形式逻辑,因此通过这种方法展开的分析,往往使得学者对讼卦所表达的法律文化进行的分析凌乱而不成体系,为避免这样的问题,本文不围绕讼卦的内容展开,而试图从讼的产生、儒家对讼的看法或者说讼对人生的影响,以及应对讼的态度与方法等三个最直接的问题入手,并结合讼卦的内容进行多层次的分析。

一、讼卦与讼的产生

讼的本意就是争论、争辩,[2]常以争讼合用,意志通过司法机关处断纠纷。任何社会行为,都有其独特的来龙去脉,不会凭空而来,亦不能无端而去,讼作为一种特殊乃至极端的人际关系,其在历史上的产生同样应当具有复杂的背景和起因,由于条件的限制,我们无法直接获取讼最早产生时的具体状况,但是通过《周易》的论断和其他典籍的佐证,我们却可以探寻在中国的传统文化的认识中,争讼产生最初的原因及其构成要素,进而感受到为古人所独具的洞见。

1.致讼的客观经济因素

《周易.序卦传》说,“饮食必有讼”,是为《周易》对讼之起因的高度概括。“饮食”就其本意无非是吃、喝之类的平常活动,属于细故,而并非如国家对抗或者民族恩怨之类严重的矛盾,“饮食”代表着日常生活,争讼的历史起源是日常生活中的矛盾。最平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有可能引起争讼。此外,“饮食”更深层的含义在于确保生命的延续,“吃喝”是维持生命最首要的条件,而由于古代生产力水平的限制,“饮食”保证需要自然资源的充足供给,占有的自然资源越多,活下去的机会相对越大。自然资源的占有,本质上是获取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是一种经济因素,所以“饮食必有讼”,也说明人类之间的矛盾多与经济因素密切相关,资源或者财富占有上的矛盾是导致争讼产生的重要原因。此外,《周易》各卦的排序上也可以佐证该问题,讼卦之前是需卦,顾名思义,需就是需求,而《序传》也说“需者,饮食之道也”,有需就有可能产生讼。在面对物质欲望的时候,个人能力有高低,而占有的财富分多寡,更兼品行修养存在差别,这一切都导致了讼的必然发生。

《周易》对讼与经济问题的联系虽然没有过多涉及,但却仍然达到了一定深度。人类矛盾的本源历来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周易》的编撰者们无法在理论程度上达到近现代的理论水平,也无法以法经济学或者法社会学的视角高度概括出讼与经济更深层的关系,但是很明显他们通过观察,已经能够感知讼不纯粹是道德或者情感问题,在其背后隐藏着以“饮食”等生活细故为表现方式的更强大的推力,只是没有也无法为其命名。结合《管子》中“仓廪实而知礼节,衣服足而知荣辱”的名言,我们似乎可以这人认为:先秦时代的智者们已经可以辩证地分析经济要素与法律活动的关系,如果说《管子》中的论证是正面的总结,那么《周易》就是从对立面的阐释。

2.致讼的主观心理状态

除了经济上的客观原因外,讼卦还有一层对主观心理状态的分析,它尝试说明“讼”这种社会现象在人性自然状态下的不可避免性。什么是人性的自然状态呢?讼卦的《彖》说,“上刚下险,险而健,讼。”上刚下险是对讼卦卦象的解释,讼卦由一个在上的乾卦和一个在下的坎卦组成,乾卦有“天”的表征,根据中国古人的观察,天运行不已,不因为任何事情而改变其规律,因此被赋予了刚强、健行的寓意,也才有了“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格言,所以《彖》认为讼卦的含义中有“上刚”的意思;而坎卦则代表着水,有大江大河之意,在舟楫之利和桥梁技术不发达的时代,古人渡水本领相对有限,因此江河往往成为人们旅途中不可逾越的障碍,水也就有了障碍和危险的含义,《周易》里也多次讲到水的危险性,因此《彖》指出讼卦中与“上刚”对应的就是“下险”,也即“上刚下险”。上刚而下险,就是讼,从象形意义上看,就是在涉足危险状况时,毫不犹豫继续前行,所以《周易》说讼卦是“不利涉大川”,大川本就危险,而以刚健之姿态涉渡,当然险不可言。

历代《周易》论家都认为,遇到险阻而不知变通,仍然以刚强的姿态前进,则将导致争讼的发生。[3]造成“险”的原因当然非常复杂,但是险的实际含义就是不能按照预定计划继续发展和前进,原本正常、和谐的状态遭到了破坏,在现代法律语境下,相当于个人权益遭受了损害。在《彖》的作者看来,这个时候采取的态度应该是顺应变化,以柔克刚,以回旋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不能一味蛮干和强求,此时如果仍然采取“刚健”的姿态,非但不会使事态好转,只能促使情况恶化,进而会陷入“讼”的纠纷之中,可见,在《周易》所蕴含的思想中,人主观上的“不忿”和“蛮干”是造成讼的重要原因,在面对问题时,没有采取正确的态度与方式,失去了冷静与理性,如果罢却一时的冲动情绪或错误心态,那么完全可以避免讼的发生,用更为友善和妥帖的方式解决矛盾,因此“讼”是不为“君子”或者“仁者”所提倡的。

二、讼对人类社会的影响

1.讼的总体定性

“终凶”是讼卦卦辞中的内容,也就是对这一卦的断语。《周易》中卦、爻辞对事物吉凶的判断分为九个层次,“凶”是其中最差的,也就是将要带来凶祸的结果,而且,讼卦是“终凶”,也就是无论在讼的过程中会发生什么样的状况,也不计你是否取得了争讼的胜利,通过争讼获取了一定的利益,从长远的眼光看,讼的结果都是不好的讼卦的不祥说明了“讼”本身是不吉祥、凶险的代表。《彖》言,进行讼就好比“入于渊也”,以坠入深渊之恐怖比拟“讼”的凶险,可见《周易》中的“斥讼”倾向是确定和明显的。

《周易》的《杂卦传》对讼卦有一个非常简单的评价,称其为“不亲”,在《周易》看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亲密而和谐,当然也就不会产生讼,反言之,讼一旦产生当然也就标志着亲密关系被破坏,中国古人多认为,人之所以成为统领其他生物的高等种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能够合作,而合作的基础当然就是亲密的关系,“讼”事实上破坏了合作的基础,弱化了人性中的善良成分,使人的能力得到无形的削弱,也就导致了“凶”的后果。

讼卦的卦辞和第一爻从另一个层面表达了《周易》对“讼”的态度。卦辞除了认为讼“终凶”外,还指出讼“中吉”,对“中吉”的解释也有多种,有认为讼进行到中间环节的时候是吉祥的[3],有的则认为是持中不偏可获吉祥,[4]另有则认为说讼进行到中途时停下来,是吉祥的。[5]本文认为结合初爻的爻辞来看,讼在中途停下会带来吉祥的解释更加靠近本意,但是却不能认为前两种解释是错误的,而只能说其是不完整的,至于 原因,当结合讼卦初 爻、的含义再进行具体分析。讼卦的第一爻是阴爻,爻辞说“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不永所事”即不要把讼的活动进行到底,因为那是“终凶”的,如果一定要进行讼,那么最好在适当的时候停止,以现代诉讼法理论来分析,即鼓励当事人能够主动撤诉,形成和解。“有小言”,一般解释为会有小的责难,[4]“言”可以理解为言辞之刁难,因为没有实现讼的目标,但即使存在责难,也是“小”的,而且还会“终吉”,用“小言”换取“终吉”显然是可以接受的,可见,《周易》对和解的支持与鼓励。

2.讼对于个人与社会的具体影响

《周易》代表着中国古代农业文化所孕育出的最高智慧,其对各种社会现象观察的角度,都在于维护农业社会的深层次平衡。脱离人的价值和目的去观察《周易》中的符号没有意义,因为没有人存在,《周易》的社会功能就无法得到实现。讼卦包括整个《周易》所传达的法律理念也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利用”法来实现人与社会的理想关系。在中国古代的农业社会中,家庭成员,邻里乡亲有天然的相互依赖性,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意义明显,因此《周易》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各种短暂的利益而破坏长远的和谐关系,任何破坏“和谐”氛围的行为都是“凶”的,都是圣人所努力避免的,因为一些琐事引发的“讼”有可能将两造的关系彻底破坏,甚至世代难以调整,简而言之,《周易》认为讼往往是得不偿失。因此讼最好没有,即使有,也当止则止,利益的维护不是终极目的,社会生活的有序化才是一个人能够立足的根本条件。因此,《周易》所传达的“讼”观念是复杂而且动态的,《周易》更关注的是讼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和谐”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最高的原则和价值追求,是中国文化一直追求的“道”在人世间的一种高级体现,而一些财产权利的维护常常被视作“细故”,以细故去破坏天地之道,当然是至不智慧的举动,从这一角度讲,《周易》讼卦的初爻虽然只有短短九个字,但却表达了这一卦的核心理念,在民间纠纷处理上,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以“权利”换“和谐”的原则,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与持续发展。

此外,《周易》认定肆意发起“讼”是缺乏道德的行为,人所不齿,即使通过“讼”暂时获得了某种利益,也必然不会长久,这层意思主要体现在讼卦的第六爻上,从卦位上分析,六爻是每一卦的终结,它与卦象形成了一定的呼应关系,之所以说“讼”是“终凶”,通过六爻也可以得到验证和说明。该爻的内容为“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意即即使在被赐予了朝服锦带,一天也会被剥夺三次,最终一无所有,该爻的《象传》说:“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通过讼的方式让别人屈服,是不值得尊敬的,[4]因为“讼”不符合中国人以德服人的观念。在儒家文化占据统治地位的中国传统观念中,德行有亏是最为严重也是最根本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天下的安危,王朝的稳定,肆意为“讼”就是缺乏德的最直接表现,必然引来“凶”的结果,也当然为人所鄙视,并且不为统治者所接受。出于这种观念,对古代历朝律令都对“讼师”采取了打压的政策与手段。

关于“讼”和“德”的关系,讼卦第三爻还有提及,该爻为阴爻,也就是六三,其内容是“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该爻的《象》也指出“食旧德,从上吉也。”什么是“食旧德”呢?《周易》中曾有言 “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一种认识,品德是可以像银行存款一样保存起来的,在某些特殊或者危难的时刻能够发挥作用,拯救品德高尚者于水火,上述观念也成为古人重视品德修养的重要原因。“食旧德”就是这样一个意思,“旧”即指旧日的德业,“食”就有依赖依靠之意,“贞厉”言坚守品行,然而会有危险,但是最后的结果仍然吉祥,是谓“终吉”。该爻是一个阴爻,“阴”在《周易》体系里,有被动之意,因此它所代表的很可能是讼当中的被告方,被告陷入“讼”之中,所以会有“厉”也就是危险,但是只要他坚守旧日的品德,坚持自己的操守,就一定会转危为安,通过对比,《周易》对讼的态度更加明晰,发起“讼”可能是一种无德之举,而被告人只要品行端正,必然不会受到损害。

关于讼的负面影响,《周易》还有进一步说明,讼卦之后就是师卦,《序传》说,“讼必有众起,故受之以师”,“师”就是众人集合以为战,《杂卦传》评价师卦,用一个“忧”字,可见讼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矛盾就会愈演愈烈,对抗就有可能从底层民众中孕育而生,形成燎原之势,导致战火硝烟,天下动荡,导致统治者的忧愁。[6]这是统治者“斥讼”重要原因,为了不使“讼”转化为“师”,统治者采取的就是儒家中“必使之无讼”的方法,强调矛盾的内部化解,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统治者赋予家长一定的权限,准许其处理家族内部事务,从源头避免矛盾的激化。

《周易》关于“讼”与道德的关系还有更深入的看法,讼所导致的“凶”不仅是针对参与讼的当事人而言,也是针对社会而言。就个人而言,讼反映了个人的利欲膨胀而不加以检点,与家庭和邻里之间形成了“不亲”的局面,并因此不被别人敬重和钦佩,易言之,即失去了在传统中国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乡土资本,所以当然是“终凶”,就整个人类而言,讼的增长直接反映了道德的集体滑坡,必然导致社会的动荡,并且会造成兵戎之灾,对于统治者和黎民百姓而言都是莫大的灾祸,仍然是“凶”的现象。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周易》对以民告官,以下犯上的坚决反对,体现在二爻的《象》中,“自下讼上,患至掇也。”意即在下位的人去讼在上位的人,[4]忧患是自己去找的,倾向鲜明而语气严苛,其有对于以下犯上者实为咎由自取的批评,“下位”与“上位”是泛指,在家庭中是指晚辈与长辈,在社会上是指劳动群众和地主、官僚等特权阶级,可见在《周易》的观念中,以民告官,以晚辈讼长辈本身就是极大的错误,至于双方究竟的是非对错根本不在考虑的范围内。在以儒家文化解释的《周易》中,古代社会中的阶级划分是天然而合理的,官僚之于百姓如同父母之于子女,其尊贵的地位和英明的前提是不可动摇与怀疑的,居高位者对居低位者的管理也属于天经地义,是维系社会正常运行的条件,如果以民告官就是最对天地间最基本的伦常规律进行挑战,是一种根本性的错误,对这种行为必须予以打击,祸患的降临也将无可避免。因此历朝历代多对以民告官,子女讼长辈等行为予以惩处。反对“以下讼上”的本质其实就是承认和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天然不平等,该观点一直被认为是儒家思想中最严重也最根本的问题,它事实上是一种既得利益集团压迫被统治者的思想工具,以《周易》为代表的儒家经典强行地将个体生命之间的等差理论灌输到其统治下的每一个人的灵魂深处,使其从根本上丧失对制度不合理性进行考虑的能力和空间,而这恰恰是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封建统治指导思想的重要原因。《周易》无法摆脱该思想糟粕,也无需回避,其局限性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也应当认识到,这种思维方式对维护农业社会的稳定确实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它的存在使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家庭处于超稳定的状态,很难出现颠覆或者破裂,因此也才在几千年间得到遵守和维护。

《周易》虽然发现了“讼”与经济问题的某些联系,但还是更多地将“讼”与道德联系在一起。这也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特色,将一切问题最终归结于道德。对统治者而言,天下无道是因为其德行的亏欠,而对于广大被统治的群众而言,反抗则是其无德的表现。道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我塑成,那么不道德的原因就不在于制度,不在于法律,而在于失德者本身,这样的逻辑虽然为约束统治者提供了路径,但是更多地也为压迫民间抵抗制造口实。现在看来,《周易》在道德的二分法中,尤其是在法律方面,没有取得更大的突破,还是将道德与讼紧密联系在一起,作为其阐发的重点。

3.讼卦中的清官文化

《彖》曾言,讼是“利见大人”,周易中的“大人”至少要是君子,甚至有可能是圣人,一般解易者均认为是适宜见到大人,这种解释未尝不可,因为此套路在《周易》中几乎是通行的,但是笔者以为,在进行“讼”时适宜见到大人的解读有些不伦不类,“讼”中的各方主体,是否为“大人”,实在可遇而不可求,并不由“讼”的当事人自主选择,因此“利见大人”更趋近于:如果在“讼”中见到“大人”,将是有利的。上述分析也不是完全的猜测,讼卦第五爻说,“九五。讼,元吉”。九五,即是阳爻当位,正得其所,表明“大人”的出现,而“元吉”在《周易》断语中与“凶”正好相反,有最为吉祥的含义,注《易》者多认为,如果“讼”中有当位大人主持,则会使得“讼”和讼的当事人获得吉祥,究其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一则如同该爻的《象传》所说,“以中正也”,意即“大人”秉公办事,遵循礼法,当然能公正判决;二则,“大人”会像孔子所说的那样,实现 “无讼”的理想境界,从根本上扭转“讼”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此外,该爻又充分体现出中华法文化中根深蒂固的“清官情结”,清官和贪官都一样能够改变讼者的命运,可见,它已经超越了对“清官”的信任与尊敬,爱戴与推崇,而将它与命运的走向直接关联,成为法律文明的象征。“以中正也”同时深刻反映了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对司法官员的普遍认识,官员的审案、断案能力,案件处理的合理与否都是与清廉的程度成正比,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原因在根本上是道德的问题,而不是制度或者其他的问题。中国传统文化中解决社会问题的范道德趋向在《周易》中似乎也可以发现本源,《周易》的理念是天地有大道,其虽不言,但确定存在,只是一般人无法发现,即便发现也无法遵行,能够遵行“道”的人当是“圣人”或者说“大人”,这种人对于人类社会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他们将指导黎民大众按照“道”进行发展,他们的存在就预示着社会安康、繁荣的必然,这些人当然也就是完人。所以当社会问题暴露出来后,中华传统法文化本能的反应是将矛头指向当权者的道德,而事实上一个不受民众监督与制度约束的当权者,在其他各种制度问题的共同作用下,很容易腐败,也当然会有道德上的问题,而这又符合了最初的官员道德命题,另外,一些传统知识分子,比如海瑞等的戏剧性出现,也使得唯道德论有了正面的论证,于是在中国传统法观念中产生了一种循环往复,制度的力量被道德的约束淹没了,制度的问题既被道德美化,也被道德所遮掩,对案件的审理也被与审理者的道德直接联系,这种思考既深入也有明显不足,其深入在于对人性力量的歌颂与肯定,并且准确指出了执法者道德的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决定性,但同时它也将制度上的隐患深深掩埋,最终演变为专制皇权语境下的不解之题。

三、如何应对讼

既然“讼”是“终凶”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法避免的,那么应当以如何的态度和方式处理和解决“讼”,以求化解可能存在的矛盾与危机,也是《周易》所要重点探讨和解决的问题。根据《周易》的内容,在应对“讼”时,人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要的是确立正确的态度。“讼”乃是凶象,即便带来眼前的利益也不会长久,所以《周易》的态度是明确的,即尽可能不要为“讼”,但是如果一定要进行讼才能解决问题,或者被动地被卷入恶意展开的诉讼,则当端正态度。其一是“窒惕”,即要保持高度警惕,无论是提起抑或应对“讼”,都应该保持谨慎,不要轻易采取行动,以应对大事的态度去处理其中各种环节。“讼”本身是一项涉及三方的复杂活动,存在着公权力对私权利益的干涉,又有一套既定的程序,而且讼的结果还将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慎重。讼卦的卦辞和《彖传》都曾经提到“有孚,窒惕”,“孚”谓信,“有孚”即言双方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讼词,可见《周易》也认识到在“讼”这种行为中,证据起着关键的作用,即使由“君子”、“大人”对案件进行裁断,也不能只凭借当事人的一面之辞,仍然要重视证据,因此“有孚”事实上有利于在诉讼中取得优势地位,然而《周易》却认为,即使在“讼”中有了证据,也一定要小心翼翼,不能自认高枕无忧。

其次,在讼的过程当中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这一层意思体现在讼卦的《象》中,其言,“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作事以谋始。”[4]历代注易者都认为,君子在进行讼时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一方面“讼”虽然不值得提倡,但是君子被卷入争讼之中可能是无法避免,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则不能慌乱,应当积极而缜密地进行谋划,做好相应的准备。该观点在现代诉讼中也常被提及,即民间所谓“打官司就是拼证据”,而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一般都是开庭之前,此环节对诉讼的结果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在理论和实务界都得到公认。《周易》针对“讼”提出的“以谋始”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更进一步说,《周易》指出“君子”应当具备高度预见的能力,在发现到“水天相违”的趋势后,应当能立即联想到可能会引发争讼,即开始考虑、谋划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而且《周易》通过“作事”二字将应对讼的态度进行了提升,将其视为一种普遍的办事方法,这无疑也是正确的,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应当有一定的筹划,才能再各种问题发生时应对自如,符合《周易》主张谨慎从事的一贯思想。

再次,在讼的过程中要做到适可而止。讼卦认为“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不克讼,即复命,渝安贞,吉。”基本意思在于不能胜诉时主动撤回诉讼,而使得自己和邑中之人俱无灾祸,该做法是《周易》所欣赏和推荐的,在不能胜诉的情况下主动退回,采取保守的态势,也许会造成眼前的损失,但是从长久来看,却有利于当事人保全自己和家人、邻里,当然是明智之选,可见《周易》对于撤诉的还是持有肯定态度的。所引后者的文意是不能取得诉讼的成功就打消非分之想,安于自己的命运,就会变得正固和安稳,有吉祥。《周易》强调讼的手段性,也就是说讼只是用来实现目的的手段,如果在讼进行的过程中,目的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就应该适可而止,不应为了诉讼而进行诉讼,将对方逼入绝境,往往与对方的关系彻底破裂,也无法获得应得的利益,所以双方在诉讼中的调解意义非常重大,这一点在当代社会同样适用,在矛盾已经形成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能够解决矛盾是最佳的选择之一,当然不排除一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进行拖延,但是法律可以针对此种行为进行相应规定,不应因为存在某种消极的可能性而否定调解的重要意义。

结语

《周易》是伟大而复杂的,它有很多过时的,非科学的理论,但是也有很多能够贯彻人类社会的智慧因素,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诉讼对于人的意义重大,虽然人们都不愿意被卷入诉讼中去,但是它实际上保护个人利益最后的屏障与堡垒,它是司法权力发生社会效力的舞台,人们运用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应该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努力构建的图景,然而《周易》那些现在看来有些冰冷的话语却为这些憧憬浇了当头的冷水,讼不像人们想象中的那么美好,在很多情况下,它无法实现法律理想赋予给它的社会功效,它只是解决矛盾的一种方法,它虽然是最终的方法,但很有可能不是最好的方法,如果套用《老子》的话,那么《周易》对讼的阐发可以归纳为:乃知讼者为凶器,君子不得已而用之。这种定性深深影响了中华传统法律观念,带来了很多的弊端,值得批判,然而在现今物欲横流而人心浮躁的社会中,我们却有必要再次冷静下来,对诉讼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如何科学的利用讼?如何有效引导人们理性地进行讼行为?如何真正通过讼实现程序法治?这些问题已是讼卦所无法解答的了,而它们也是当代法律学者应当继续探讨下去的问题。

[1]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25.

[2] [清]李道平.周易集解纂疏[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94:119,120.

[3] 傅佩荣.解读易经[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7:54.

[4] 黄寿祺,张善文.周易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62,63,67,608,65.

[5] 马恒君.周易全文注释本[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122.

The Song Trigram in The Book of Changes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Mold of Thoughts about Litigation

CHEN Si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ollege of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The Book of Changes and Chinese legal culture has a sort of connects. The song trigram is a special perspective to study traditional Chinese mold of thoughts about litigation. The study of the generation, the impact, the attitude and method of the litigation through song trigram can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of litigation. The cause of litigation includes objective economic factors and subjective psychology factors. Generally the litigation is fierce and will break the relationship of people, and more specif i cally, the one who sues others is not virtuous, litigation can incur social strife,and the people inferior sue the higher, he will take big mistake. In the other hand, the termination of the proceeding can bring good fortune, and the song trigram also ref l ects a strong complex with uncorrupted off i cial. When the litigation happens, the nobleman should be cautious and prepare for the litigation. In short, the study of the song trigram can help us to survey the mold of thoughts about litigation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The Book of Changes; Song Trigram; mold of thoughts about litigation

D925

A

1673-9272(2012)-02-0078-05

2011-12-06

陈 思(1984—),男,辽宁丹东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本文编校:杨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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