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云,王建玲
(1.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西安710061;2.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侵犯员工权益、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食品安全等恶性事件不断发生,企业所奉行的传统利润最大化目标受到强烈抨击,严重影响到社会对企业的信任。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爆发,再次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在同一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境外外资股公司和上证公司治理板块的公司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内外研究文献表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高质量披露不仅有助于减少代理成本[1],而且有助于提升公司形象[2-3],增加企业价值[4]。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状况的研究,以期能够为政府监管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提供证据支持。
西方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由来已久。尽管各种国际组织、政府机构和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但是在企业是否应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基本问题上已经形成了共识,随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逐渐成为监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和规范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行为的有效手段,并开始受到监管机构和学术界的日益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