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胡 涛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的实施,对物流运输企业而言,由之前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营业税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实施管理转变为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实施管理,在税务申报与税赋、差额征税、税负成本、交易关系、经营法律风险等各方面将面临深刻影响。
在营改增前,物流运输企业,特别是如实申报的运输企业就承受比较苛刻的税赋(税务责任履行的义务),接受繁杂的申报手续包括随时报告公司增减运输工具的吨位、比对开票额和核定的运力吨位等,除了重复征税,并且受到开票金额的限制,在(限制开票金额)抑制行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行业存在大量不开票的个体运输服务)税款的流失。
除企业所得税外,企业通常向地税机关申报营业税及地方附加,填报《营业税申报表》。为了提高征管效率和降低征税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将运输企业划分为自开票和代开企业,实行不同的征税方式管理,自开票是地方税务机关对达到一定营业规模、并根据企业成立时国税机关认定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管理的企业,允许其购买开票机器及软件,根据交易需要在企业经营场所自行开立发票,同时通过网络申报或者定期柜台申报开票信息、报告自有运输工具的年审期限和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