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场重建要把握的三个关系

2012-01-27 23:52高新红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犯罪心理犯罪现场血迹

高新红

(余姚市兰江街道刑侦大队技术中队 浙江 余姚 315400)

浅谈现场重建要把握的三个关系

高新红

(余姚市兰江街道刑侦大队技术中队 浙江 余姚 315400)

现场重建是立足现场勘查、根据尸体检验、结合犯罪嫌疑人心里特征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的重现。本文阐述了现场重建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及犯罪心理痕迹的关系,使现场重建更加准确地重现作案过程,刻画犯罪嫌疑人个体条件,更好地为侦查破案服务。

现场重建 现场勘查 尸体检验 心理痕迹

犯罪现场重建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作为美国FBI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核心内容之一,犯罪现场重建在接下来的20年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吕云平等人著作的《犯罪现场重建与犯罪心理画像》一书中认为:“现场重建是以现场勘查为基础,综合应用临场分析、物证检验、情报信息和侦查试验等多种侦查方法,科学地推断犯罪行为发生的有关情节,甚至犯罪行为发生的合乎逻辑的现场认知方法。”而犯罪现场重建学会把现场重建定义为:“使用科学的方法、依据现场物证推断犯罪现场形成的原因和现场各要素之间的互相联系,并以此获得犯罪现场中一系列行为的清晰认识。”笔者认为现场重建是立足现场勘查,根据尸体检验,结合犯罪心里,综合调查访问,利用科学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的重现。在实际工作中,现场重建是有局限性的,我们所做的工作是努力探寻过去发生的事情,认真把握三个关系,努力提高现场重建的准确性。

1 现场重建与现场勘查的关系

现场勘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侦查措施,是刑事诉讼的要求,是收集证据和侦查破案的重要手段,也是犯罪现场重建的基础。犯罪现场重建必须立足现场勘验,通过对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现场物品摆放、现场血迹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判断,重现犯罪过程。

1.1 通过现场痕迹物证,重建犯罪现场

1.1.1 通过现场足迹,重现犯罪现场

足迹是现场出现率较高的一种常见物证,它可以客观地反映作案人的人身和行走特点,对认定人身,缩小侦查范围和查找嫌疑人以及现场重建具有特殊作用。尤其是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活动过程的成趟足迹,在现场重建中更是难能可贵。2009年9月,金华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手案,受害人被杀死在洗手间内。在现场勘查时,发现阳台上有新旧程度不同的两种类型的足迹。经专家鉴定,足迹为同一人所留,根据足迹的新旧程度进行判断,旧足迹为犯罪嫌疑人经过被害人家中阳台时留下的,新足迹为案发前进入被害人家内留下的。结合调查走访得知,在同一层住户内曾发生过盗窃案。根据这一情况综合分析,认为案件性质可能是盗窃转化为杀人,并提出犯罪嫌疑人住在该栋楼房内的可能性较大的宝贵意见。经过侦查员重新对该栋楼内入住人员摸底排查,最终破获该案。

1.1.2 通过微量物证,重建犯罪现场

微量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量小体微的物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现场上都有微量物证存在,如金属粉末、油漆微粒、泥土等,通过高科技仪器对它们进行定性、定量检验鉴定,就可以直接服务于现场重建及侦查破案服务。2009年7月,晨晨死在镇海天天幼儿园内,据发现死者的幼儿园老师交代,晨晨当时死在幼儿园的杂物间内。经尸体检验,晨晨为机械性窒息死亡。由于晨晨死亡过程不清,案件在当地引起十分强烈的社会反响。经现场复勘,在死者鞋底发现并提取白色粉末,经检验比对,与幼儿园的某一窗台上的白色粉末成分一致,说明晨晨死亡前曾站在窗台上。根据这一判断,结合死者衣服上划口、死者身高等因素,综合判断死者是由于衣服被挂在窗台上的防盗窗栅上,导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于是又对幼儿园的老师进行传唤,幼儿园老师最后交代晨晨死亡的真正原因。调皮的晨晨爬在窗台上玩耍,老师敲打他的头部,孩子脚底一滑,被防盗窗的蝴蝶形圆钩钩住,悬挂在半空,背心的衣领勒住脖子,孩子窒息而亡。

1.1.3 通过现场DNA,重建犯罪现场

DNA检验技术,可以直接认定或排除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事实,为审判提供重要法律依据。同时,根据DNA提取检验鉴定,重建犯罪某一环节,直接引导侦查破案。2011年4月,象山市某卖淫女被杀死在洗头房内,在现场勘验时,发现该洗头房门口地上有一支新鲜的杜鹃花。经过调查访问,认为该杜鹃花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带来的。技术员立刻将其提取送检,并成功做出DNA。于是,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特征进行重建:犯罪嫌疑人手里拿着杜鹃花,来到洗头房寻求服务,并把杜鹃花插在门把手上,后来掉在地上。通过对嫌疑人行为特征的重建,在查看视屏监控时就有了针对性,特别关注手中拿有杜鹃花的人。最后,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并成功破案。

1.2 通过现场血迹形态,重建犯罪现场

现场血迹具有客观性、广泛性、实用性、多样性的特点。血迹形态分析是命案现场重建的重要技术内容之一,它是研究分析关系人在现场上的活动行为重要的客观条件和依据之一。现场血迹的分析一般可以确定是否为原始现场、移尸现场;确定案件性质;分析作案过程;确定作案时间;确定案犯逃跑的落线及方向;刻画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特征。因此,现场血迹的分析,对犯罪现场重建有着特殊的意义,是犯罪现场重建的关键。

现场血迹一般可以分为滴落状血迹、喷溅状血迹、抛尸状血迹、血泊、转移状血迹、稀释状血迹、流柱状血迹、擦拭状血迹、溅落状血迹、浸染状血迹。但是现场血迹分布的大小范围、血迹的排列顺序和间距、血迹的方向及形态与关系人出血的位置、出血时的体位姿态和运动状态及血迹的载客体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现场血迹也是现场重建的难点。例如滴落状血迹,它是血液呈自由落体运动滴于载体上形成的血迹。滴落状血迹的血量多为0.05-0.5ml,其形态与血滴和载体接触时的角度直接相关,血迹垂直接触时,血迹呈圆形或类圆形;血滴斜向接触时,血迹呈椭圆形。运动状态下的滴落状血迹在运动方向一侧有溅散装的血迹,其大小、范围与运动速度、滴落高度和血量大小呈正比。滴状的血迹可以反映出血迹滴下的高度和行进方向。如2011年7月,余姚市富甲一方KTV停车场内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现场轿车北侧2.3米处有一条南北长2.4米的滴落状血迹,该滴落状血迹北侧边缘有溅散装的血迹且比较长,这种血迹恰恰能够反映出被害人受伤后由南向北走这一行为特点。

1.3 通过现场物品摆放,重建犯罪现场

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后实施作案过程,一般会改变现场物品的程序,对于反常规的物品摆放一般与犯罪嫌疑人有密切的关系。2011年3月,我市通达小区发生一起杀人案。现场客厅尸体身下地面上压有一本笔记本,尸体西南侧地面上有一支圆珠笔。根据这一现场信息,对犯罪环节进行重建,确定被害人是在写东西的时候被袭击的。

2 犯罪现场重建与尸体检验的关系

尸体检验是犯罪现场重建的关键环节,尸体是客观反映侵害作用的第一环境变化。通过尸体检验一般可以认定案件性质、推断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确定杀人动机。根据尸体损伤特征,尤其是伤口的形成方式推断致伤工具种类和数量以及关系人的站位、运动状态。

2.1 从尸体的一般情况进行分析

尸体的一般情况包括死者的性别、大致年龄、尸体现象及腐败程度、尸体的衣着特征、尸体与周围物品的关系、室外现场死者携带的物品以及通过尸体检验提取相关物证进行进一步科学检验(如:病理检验、DNA检验、毒物检验等)等。死者携带的物品是否被人翻动或带走,对分析案件的性质有相当的帮助,如抢劫杀人案犯常翻动死者的衣袋和携带的箱包,或者将死者的物品带走,而报复杀人或伤害致死、交通肇事逃逸则基本上无此现象;女性死者衣着不整或裸体,则预示着性犯罪的可能。

2.2 从尸体的姿势进行分析

尸体的姿势反映了死者临死前的状态,不同的姿势可以提供不同的信息。很多情况下,尸体的姿势可以反映出死者最后想达到的目的,如逃生、报警、躲避、保卫心爱的人或物、表达某种愿望等。在睡眠中被杀的死者,尸体一般卧在床上,呈睡眠状态,可根据现场的封闭程度分析死者与凶手的关系,在现场较为封闭的情况下,说明行凶者与被害者之间应为熟悉的关系或有特殊的关系。

2.3 从尸体上的损伤进行分析

尸体上的损伤,可以反映出多种有价值的信息,包括死亡原因、死亡性质、致伤工具的数量(一种还是多种工具)、损伤的种类(钝器、锐器、指甲痕、绳索类、火器、点击、高温等)、损伤的性质、有无抵抗伤和防卫伤、损伤的顺序等。通过对损伤分析,可以对命案的发生、发展过程进行刻画和重建。例如2011年8月,余姚市某山的山路上发生一起凶杀案。被害人被杀死山路上(尸体位置称为第二现场),在尸体东侧下山的山路47米处的南侧树丛内有搏斗过的迹象(称为第一现场),且第一现场与第二现场之间山路上有滴落状血迹,根据尸体损伤特征分析作案工具单一,作案人数为一人作案。对犯罪部分环节进行重建:死者两胳膊个别抵抗伤是在第一现场形成的(根据腿上血迹及衣服上的血迹);死者背上损伤是在爬山的状态下砍伤的(根据死者衣服上血迹的特点及损伤特点),死者脖子上的致命伤是在第二现场形成的(根据现场血迹及衣服上的血迹);死者右额部的砍伤是最后砍伤(根据面部血迹的特征及损伤特征)。

3 犯罪现场重建与犯罪心理痕迹的关系

犯罪心理是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组合形态,也就是那些支配各种行为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痕迹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外显出来的某些带有犯罪意向的、稳定的和典型的心理特点。犯罪心理痕迹是一种抽象的痕迹,其特定的犯罪心理活动附于犯罪现场特定物质载体上所留下的犯罪心理过程及犯罪个性心理印迹,通过其语言、动作、神态在犯罪现场或人们意识活动中所留下的痕迹,它反映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认识、情感、意志、需要、动机、兴趣、习惯、个性倾向和心理特征等重要信息。通过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往往能发现犯罪心理痕迹,通过对犯罪心理的分析更能准确的完成现场重建。

3.1 通过现场痕迹,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痕迹

犯罪心理痕迹作为一种看不到、摸不着的犯罪嫌疑人心理特征,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会引起现场上的不同于原来的一些迹象和状态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是犯罪嫌疑人有意识的通过选择作案时间、空间、手段方式引起的,它反映在现场痕迹上。如果罪犯进入现场就把注意力集中指向某物,据此可以认为罪犯熟悉现场情况,目标明确,很可能是由内部人员或知情人作案;如果盗窃现场显得很平静,即盗窃了物品又还原了现场,那说明案犯老练、沉着、冷静的心理状态;如果现场痕迹反映出罪犯的作案手段和方式比较狡猾,作案时机恰当,进入和逃跑安全隐蔽,破坏现场客体的方法巧妙,使用工具充分、得当,应变能力强等,说明罪犯的智能水平较高,很可能是惯犯。反之,现场痕迹很乱或遗留作案工具,说明罪犯对现场不熟悉、不知情、流窜作案或者犯罪嫌疑人情绪紧张的心理状态。在杀人碎尸、抛尸案件,罪犯一般将尸体沉于河底、抛在山上、掩埋等藏于隐蔽处,减少尸体与罪犯的关系,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有的罪犯杀人碎尸后,并将尸体抛于公园等公共场所内,制造恐慌,满足自己异常的心理需求,这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反社会的变态心理。如2010年7月,余姚市新建公园内一木椅北侧地面上发现一颗人头,在人头东侧地面有一道擦痕,这道擦痕是犯罪嫌疑人将人头移动时与地面的摩擦形成的。根据这道擦痕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特征进行剖析,案犯杀人碎尸后并将人头抛在公园内,还加速让人发现,以引起社会恐慌,满足自己异常的心理需求。犯罪嫌疑人为满足这种心理需求,很可能在现场周围观望,享受自己的“杰作”。于是,局领导果断采取侦查措施,对现场周围围观群众进行反复摄像。最终,通过摄像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为案件破获奠定了基础。

3.2 通过尸体检验,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

尸体所表现的损伤特征和环境改变,能集中显现出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及作案心态。杀人动机是犯罪分子杀人的内在犯罪意识,受个人的心理因素支配,一般在尸体上也能够反映出来。例如杨新海系列杀人案,一共杀害76人,其中有一起案件是将一家五口灭门,并对该户主两个女儿的尸体进行奸尸,之后将两尸体的会阴部划开。这说明作案人有较强的泄愤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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