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工作口语应用探析

2012-01-27 23:52曹雪飞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讯问警务嫌疑人

曹雪飞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刑警工作口语应用探析

曹雪飞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语言是人类交流传递信息的工具。刑警工作口语属于现代警务工作语言,是刑警实现侦查信息交流,完成案件侦查任务的重要工具。恰当使用刑警工作口语需要遵守法律性、特定性、综合性和严谨性的原则,按照事先周详准备,首先赢得信赖,过程注重计划、逻辑和内容性要求,最后总结确定信息并适当评价的程序与要求,就能够有效提高刑警工作口语交流的效果,完成更大量的情报信息传递,为提高刑事案件侦查效率奠定基础。

刑警 侦查 口语 应用

语言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们交流传递信息的工具。从古老的咿呀发声、结绳记事,到后来的用象形文字固定语言,语言的发展时刻伴随着人类思想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说过:“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工业化时代人类语言逐渐出现专业化发展趋势,现代警务工作语言就是其中之一。

广义的警务工作语言是指警察在实施警务工作过程中所使用的规范性的、专业性的语言。按照语言学的分类标准,可以将警务工作语言分为警务书面语和警务口语;也可按照现代警种类别划分警务工作语言,如刑警工作语言、治安警工作语言、交警工作语言等,这样更能够体现出不同警种警务工作的特点和语言侧重点,对研究和规范警务工作语言具有更强的实践性。本文以刑警警务工作口语语言为研究对象,以口语实践性应用为重点,为强化刑警工作口语语言能力提供有益参考。

1 刑警工作口语分类及意义

刑事警察的职责是积极运用各种侦查手段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制止刑事犯罪活动,这其中的每一项工作任务都需要刑警和人沟通、交流彼此信息,刑警工作口语就是刑事警察在刑事侦查执法过程中所使用的口头用语。

1.1 刑警工作口语的分类

结合刑事警察工作的具体内容,根据其工作交流对象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对刑警工作口语进行如下分类。

(1)根据交流对象划分,可以将刑警工作口语分为与被害人交流口语、与知情人交流口语和与犯罪嫌疑交流的口语。这些交流对象虽然都是涉案人员,但由于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处的位置不同、涉及的利益关系不同,因而对其使用的刑警工作口语也有所不同,需要在刑事案件侦查的大背景下考虑交流对象的个体情况,包括对个体与案件关系方面和个体自然情况两个方面。个体与案件关系方面包括其与案件的利害冲突、情绪情感、案件诉讼地位等;个体自然情况则包括其性别、年龄、受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等。考虑个体与案件关系主要是为了在甄别交流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考虑个体自然情况则是为了综合考量交流对象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侦查员交流方法、策略的选定。

(2)根据交流性质划分,可以将刑警工作口语分为调查访问口语、询问口语和讯问口语。这些不同性质的口语交流几乎在所有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都会出现,侦查全过程;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后期,用于核实证据材料、完成证据系统和深挖余罪。与此同时,每种性质的工作口语又因为出现阶段的不同,要注意交流方法:调查访问阶段应注重对交流对象的鼓励与启发,强调交流对象在相对放松的心理状态下清晰、准确、全面的阐述自己所了解的情况;询问阶段提出的问题要简明扼要,强调交流对象能够听得懂、明白了,不要刻意使用法律术语和交流对象有可能不明白的专有名词;讯问阶段的口语要有气势,合理使用讯问策略,使得讯问对象能够感受到一种源自侦查机关的强制性压力,同时也要适时给讯问对象以”出口“,使其感受到唯有交待问题,才能够释放内心的压力,求得平静与出路。

1.2 注重刑警工作口语的意义

刑警工作口语是刑警执行侦查任务的重要方式,注重刑警工作口语的使用是多个层次的需要。

(1)注重刑警工作口语是完善素质的需要。警容风纪是刑警的外在表现,有序工作是刑警的内在素质,策略审慎的工作口语是刑警综合素质的直接体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中的“说话要和气”就是强调了公安专业口语运用的方法、艺术和公安民警对人民群众的良好态度问题。

(2)注重刑警工作口语是侦查办案的需要。能不能说话,是个体生理健全与否的表现;会不会说话,则是个体综合素质的反应。一名刑警能否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能否通过口语交流获取案件情报信息,是衡量一个刑警侦查办案能力的重要标准。及时、准确、顺畅而良好的口语交流能够提高侦查办案效率。

(3)注重刑警工作口语是法律公正的需要。刑事侦查工作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初始阶段,是执行国家法律打击违法犯罪,确保生活生产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通过刑警工作口语的表达与交流,既能够加深人民群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理解,又能有效震慑和预防犯罪。

(4) 注重刑警工作口语是服务人民的需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的出发点与归宿点,打击犯罪是刑事警察服务人民的直接体现,运用准确、恰当的刑警工作口语使得警、民间的情报信息能够及时交流、准确传递。

2 刑警工作口语的使用原则

刑警工作口语作为刑事警察执法办案的重要方法,须要遵循以下原则:

2.1 法律性原则

刑警侦查办案是一种执法行为,代表了国家公权力,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因此,刑警工作的言行都具有完全的法律属性,一是内容的合法性,即刑警工作口语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授权和认可的范畴;二是效力的强制性,即刑警工作口语所做出的意思表达是代表国家法律而具有强制性的,例如刑警向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虽然没有书面拘留证明,但却可以通过郑重口头宣布的形式立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防范更大伤害或损失的出现。

2.2 特定性原则

刑警工作口语交流,有的具有专门形式,如询问、讯问;有的看似随意,如调查访问。但无论是哪一种刑警工作口语交流都应具有两方面的特定性:一是交流对象的特定性,即交流对象必须是知悉案件有关情况的人;二是交流内容的特定性,即刑警工作口语交流的内容应当是与案件情况有关的信息。换句话说,刑警在案件侦查中既不能够与案件无关人员交流案件信息情况,也不能够与涉案人员交流与案件无关内容。因此,特定性原则既是对刑警工作口语的约束,也是对涉案人员隐私、信息案全等基本人权的保障。

2.3 综合性原则

为了实现工作口语的更佳交流效果,刑警应综合运用副语言(副语言,指伴随话语的某些声音现象,包括语音要素特征如停顿、重音、语速、语调等,以及言语的功能性发生如笑声、哭声、叹息声和叫喊声等)和体态语言(体态语言,是用动作、表情、体态伴随语言的一种辅助交际工具,包括表情语、肢体语、体姿语和空间语等)等其他语言形式。相同的语言文字,由相同主体通过不同的副语言和体态语言传递给相同的客体,传递效果会不同,甚至会截然相反。如:刑警在对一名曾是高校教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三次说道“教授”两个字:第一次是在讯问伊始,刑警主动起立,握手,称呼其“某教授”,以示尊重,从心理上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抵触;第二次是在讯问中期,犯罪嫌疑人滔滔不绝讲述自己的坎坷成长经历和骄人学习、科研履历,妄图蒙混过关,刑警在耐心听了一段时间后,用手指节奏性敲击桌面发出声响,拖长音说道“某-教-授”,策略示意其讲话离题太远,该归正题了。第三次是在犯罪嫌疑人胡编乱造、百般抵赖的时候,刑警拍案而起“某教授!”打断了其狡辩,用重音突出“教授”,用拍案表现忍无可忍,示意其狡辩与抵赖只能耗尽警方的耐性,无助于其自身。

2.4 严谨性原则

这是刑警工作口语使用的最基本原则。它的具体要求包括:简明扼要、清晰准确、逻辑性强三个方面。要简明扼要,不要废话连篇,增大信息量;要清晰准确,不要言语含糊其辞,这其中并不强调标准普通话的使用,无论是普通话,还是方言俚语,少数民族语言都可以是工作口语形式,但一定要考虑到对方能否听得懂、听的准,要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要逻辑性强,不要东拉西扯,不知所云。

3 刑警工作口语交流的程序与要求

刑警工作口语不宜分类过细,否则不仅主观割裂了刑警工作口语的整体,更不利于在实践中的理解与掌握,只要遵循了基本使用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就能够实现富有成效的工作口语交流。

3.1 准备阶段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刑事侦查工作就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交锋,要求每一次工作口语交流都必须获取到一定的信息情报。因此,刑警工作口语交流前必须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①明确交流目的,即结合案件侦查工作确定需要通过口语交流获取或传递的信息情报;②选择交流对象或范围,选择可能知悉相关情报信息的人员或人群,提高信息交流的准确性;③拟定交流提纲,对口语交流过程做出整体规划,提高口语交流效率;④制定交流策略,在准备阶段应对交流对象和目标做出预先评估,制定交流策略,如:开门见山,明确提问式;隐蔽意图,全面出击式;乘虚而入,步步紧逼式等,以确保交流的顺畅与高效;⑤制定应急预案,如预定交流对象拒绝交流、对抗交流、扰乱交流或被其他因素干扰交流等等,刑警都应该有事先的预案,一旦发生,也能自然应对。

3.2 开始阶段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建立良好第一印象是开展顺畅交流的基础,刑警工作口语交流也不例外,但如何界定交流对象心目中的“良好”印象却是非常复杂的事情,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对若干案例分析认为:被害人心目中的“良好”印象约等于“专业、积极且富有能力、可以信赖”;在知情人心目中是“专业、有耐心且能够确保其安全”;在犯罪嫌疑人心目中是“专业、客观且能够相对尊重或平等对待犯罪嫌疑人”。比较发现“专业”是具有普遍性的良好标准,因此在刑警工作口语交流的开始阶段,应当首先表现刑警的专业性特质,如表明工作单位及主攻案件,甚至可以简单提到经办过的一些经典案例。其次是拉近距离,因为无论是“可以信赖”、“能够确保其安全”,还是“能够尊重和平等对待”都是建立在相对近的心理距离基础上的,实践中能够拉近距离的方法除了口语中的亲切称谓之外,还有善意的微笑、肯定的目光,主动的握手和由衷的劝慰等。

也有刑警提出“第一时间的绝对强势和完全压制”才是强制犯罪嫌疑人确保顺利、有效交流的基础,实践调查表明,通过口语实现“绝对强势和完全压制”,在交流的开始阶段困难较大,且容易造成对立情绪,不利于后续交流进行,即便交流依然保持,其信息内容的真实性也会大幅降低。

3.3 主题阶段

主题阶段是核心部分,是获取或传递信息的关键环节。该环节的信息交流过程可抽象概括为:交流主体将信息甲通过口语媒介传递给交流客体,经过客体对信息甲的加工和整理之后做出反馈,通过口语媒介向交流主体反馈信息乙,即完成了以口语为媒介的一次信息交流。实践中这样的信息传递与反馈是频繁互动的,且都是以口语为中转媒介实现的。(见图:口语媒介信息交流循环图)

该阶段强调计划性,即应努力将口语交流过程控制在预订提纲框架内,按部就班不遗漏信息点;突出逻辑性,即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来收集或传递有关信息情报,实现口语媒介信息交流循环;看重内容性,即传递的信息是否是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所需要的,是否是设计此次交流所希望获得或传递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预订提纲只是框架,具体口语交流问题先后可视情况调整;不能强求口语问答的逻辑性,交流信息的逻辑性可以通过后期的文字整理来实现;口语交流内容符合需求固然重要,但也不能随意、粗暴打断交流,否则可能会影响客体心理乃至交流效果。需要提醒的是,任何因素都不应成为干扰客体信息输出的理由,如讯问中的引供、诱供。

3.4 总结阶段

有人不重视口语交流后的信息总结,须知,这样做不仅是法律规定的步骤——将有价值的口语交流形成笔录,如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还是增强口语交流信息准确性、逻辑性、证据属性的需要。实践中刑警的做法往往是首先将工作口语交流过程转化为书面文字,在此过程中再次向信息交流客体核实关键信息,增强信息的准确性和逻辑性,最后将转化后的文字材料交给客体审阅,签字、画押代表客体对交流信息内容、过程及其文字材料的认可,由此实现了口语信息的固定与证据能力的确立。

实践中还有一部分口语交流信息虽然不需要或不能够固定为书证,但也包含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对此更需要及时的再次口头确认,以保证信息内容的准确性。

3.5 结束阶段

刑警工作口语交流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结束阶段,含着至少一个必选步骤和两个可选步骤,绝非“再见”了之。首先一个必须是刑警必须对此次口语交流的客体表现进行评价,如果是态度狡猾而不配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适度的“敲打”;如果是内心纠结、顾虑重重的知情人,应当努力消除顾虑,预约下次交流的时间、地点和主题;如果是深受伤害、复仇心切的被害人,应当耐心劝慰,简述侦查工作步骤并说明不实控告的法律后果。其次是两个可选步骤,其一是对于提供重要且不稳定信息的人员或提供了警方尚未掌握需要查证核实情况的人员,警方应当准确记录其个人信息与联系方式,并预约下一次的交流。其二是对于提供信息价值不大,但却积极、认真配合警方的人员,可以予以肯定和鼓励,留下警方联系方式,方便其随时与警方联系,报告新情况。

4 刑警工作口语交流需注意的问题

刑警工作口语交流是一件看似简单,实则非常重要而复杂的工作方法,使用得当事半功倍,反之事倍功半是小,贻误战机则是难以挽回的。在参考上述五个步骤和要求进行口语交流的同时,还可以结合案件和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考虑如下因素,以进一步提高交流效果。

4.1 情境的选择

心理学研究证明:周围环境、氛围能够影响人的心理。那么当然也就能够影响到在这样环境、氛围中交流信息人员的心理。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必备条件能够满足的情况下,刑警应该考虑选择更适合双方交流的地点开展口语交流,例如:对未成年人的询问,应当尽量避免在公安机关内进行,可以选择在他们生活、学习等熟悉的环境中进行,可以有效降低其紧张感和焦虑感;对有一定身份和社会地位人员的讯问,可以选择在相对舒适、宽松,类似会客厅的环境中进行,以显示对其的“重视”与尊重,触动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4.2 情绪的控制

刑警工作口语直接交流的是语言信息,间接交流的则是情绪、情感。如刑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也在观察和感受侦查员的情绪、情感,并通过这样的判断,来分析警方侦查进展程度。一些狡猾的犯罪嫌疑人还会在审讯过程中故意激怒预审员,来试探警方对犯罪证据的掌握情况。有的犯罪嫌疑人简单交代几句或花言巧语几句,刑警就喜形于色;犯罪嫌疑人冲撞几句,刑警就青筋暴起,由此犯罪嫌疑人可以判断出刑警经验不足,就会在后续的审讯中拖延对抗、耍赖不认。因此,刑警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总结自身的实践教训,来增强自身控制情绪的能力,更好的进行工作口语交流活动。

4.3 策略的选择

侦查是一项策略性极强的工作,刑警工作口语的使用是整个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刑警在侦查过程中,无论与何种交流对象进行何种性质的口语交流,都应当注意侦查策略的使用。工作口语策略属于侦查策略的组成部分,刑警应当在侦查过程中结合案件侦查工作的具体情况,随时变化和调整口语交流的方法,但无论使用何种口语交流的方法,都应当符合案件侦查的总体策略,使得口语策略与其他侦查措施、手段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1. 阎贵臣.副语言在警察言语交际中的运用.公安教育,2005,(10)

2. 阎贵臣.体态语在警察言语交际中的作用.公安教育,2005,(1)

3.彭国庆,张淼.从受话人心理看公安民警口语的运用.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

4.谷鑫鑫.公安工作语言原则初探.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6)

5.李菁.沟通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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