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婚姻法运动中的社会动员

2012-01-28 01:45邓智旺
治理研究 2012年4期
关键词:婚姻法动员民众

□ 邓智旺

1950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等现代观念确立下来。但民众并不会自动接受新的婚姻观念与法规,现代新的婚姻观的形成需要借助一定的动员技巧才能实现。为此,中国共产党展开了一场全方位的动员实践。考察中国共产党此次社会动员的情况,将有助于理解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后所进行的社会变革为何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配合与支持,同时也为我们今天的社会变革或法律的实施提供借鉴。

一、民众的误解和社会问题的出现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实行,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挑战和变革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婚姻制度的一项重大运动,深刻冲击了封建婚姻观念。尽管《婚姻法》颁布之初,不少青年男女对婚姻法表示欢迎,但由于新中国刚成立不久,多数民众尤其是农村民众还存在浓厚的封建意识,封建婚姻习俗还普遍存在,因此,新的婚姻政策还未能被民众接受。民众中还存在不少对婚姻法认识的错误思想,特别是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真实含义有误解,如:“婚姻法是妇女法,是女人压迫男人的”,“婚姻法是对男人的不平等条约”,“婚姻法是离婚法”,“自由恋爱就是乱搞男女关系”,“穷人翻了身,老婆离了婚”,“共产党什么都好,就是实行婚姻法不好”。①《人民日报》1951年1月17日。胡耀邦概括当时人们对婚姻法的误解:“有人觉得自由结婚倒好,离婚却不好,赞成人家离婚是缺德的。……有人觉得实行了婚姻法,妇女的权力大了,反而使家庭不和睦。……有人觉得婚姻自由会引得年轻人不正派。”②《中国青年报》1953年2月23日。由于民众对婚姻法内容的一知半解和对法律条文的表面化理解,他们更容易相信那些在社会上流传的错误认识和谣言,从而形成对婚姻法的抵触心理。

不仅民众对婚姻法存在误解,作为婚姻法宣传贯彻主要力量的基层干部也同样存在歪曲理解婚姻法的情况。新中国成立初期,基层干部的社会背景与受教育状况,决定了他们在贯彻婚姻法中的工作能力与工作目标相去甚远。很多干部都有参加革命和土改等运动的经历和经验,于是习惯采取斗争的方式来贯彻婚姻法,错误地搬用“斗争会”、“坦白会”以及“户户调查”、“家家评比”、“划分阵线”、“家庭站队”等办法来解决问题①《人民日报》1953年2月19日。。相当多的地方干部认为“实行婚姻法就会天下大乱,乱搞男女关系,妨碍社会治安”②《人民日报》1953年2月1日。。有些干部则认为婚姻问题“罗嗦”、“麻烦”,害怕宣传婚姻法之后,妇女提出离婚要求,弄得贫雇农没有老婆,造成“穷人翻了身,老婆离了婚”的局面,甚至把婚姻法理解为“结婚法”或“离婚法”。

由于人们对婚姻法的误解,抵制婚姻法的现象出现了,还出现了因婚自杀、被杀等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包办和买卖婚姻仍然存在。据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1952年的检查报告,山西河津、西北大部分地区、广东兴宁、浙江及山东新区等地,包办婚姻与早婚现象严重。个别地区的彩礼不降反增,如延安县第七区,过去订一个女子只要七八石小米和四十多块白洋,1952年却要七八石细粮,外带七八十块白洋,以至一百五六十块白洋,此外必须附带衣物首饰。③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西北分组:《西北区婚姻法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中央政法公报》1952(42)。更严重的是有些父母,公然迫害自己的女儿,破坏她们争取婚姻自由的努力。二是非理性离婚的增加。有些民众把离婚当作口头语,一旦因家务事争吵,就随便提出离婚,并说:“反正毛主席兴有离婚这一条”,“只怕不吵嘴,吵嘴就离婚”④《1953年武汉贯彻婚姻法工作总结汇报》,武汉市档案馆,档号:93-1-36,第50页。。由于在宣传中片面强调“离婚自由”,再加上基层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无原则的迁就要求离婚的一方,还形成了“有求必应”的草率离婚现象。三是因婚非正常死亡现象严重。据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婚姻法颁布之后的两年内,中南与华东两区各有妇女两万余人发生非正常死亡⑤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中央政法公报》1952(42)。。据中南区1951年不完全统计,各地妇女因婚姻不能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或被杀的,一年有一万多人。据华东地区自婚姻法颁布以后至1952年底不完全的统计,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和被杀男女共一万一千余人⑥刘景范:《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新华月报》1953年第4号。。东北、华北、西南等地区男女不平等、妇女受虐待甚至遭到野蛮的迫害和残杀的问题亦同样存在。据估计全国每年因婚姻问题死亡七八万人⑦《人民日报》1953年2月25日。。这些情况表明:婚姻法的宣传还缺少深度和广度,婚姻法的实施需要民众在心理上接受和认同。

二、中国共产党对民众的社会动员

“社会动员,是指有目的的引导社会成员积极参与重大社会活动的过程。”⑧吴忠民:《渐进模式与有效发展——中国现代化研究》,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184页。婚姻法颁布实施初期民众的抵触反应说明,摧毁旧的婚姻制度、建立新的婚姻制度和新的婚姻观念的过程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教育过程,如何有效的引领民众生成新的婚姻观念,并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党对群众的影响,是此时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的重点,中国共产党对广大民众展开了一场社会动员实践。

1、采用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进行宣传动员。

宣传动员是一种有意识地控制社会心理的活动和一个社会改变或形成民众特殊态度、意见和舆论的主要工具,⑨朱启臻:《社会心理学原理及其运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页。是社会动员最常用的动员方式。中国共产党在贯彻婚姻法时充分利用宣传动员的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进行宣传动员。

首先,组织干部、群众学习讨论婚姻法,开办婚姻法讲座。全国许多地方党委按照中央的精神成立了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组织,进行普及宣传,召开座谈会,举办婚姻法讲座。如:北京市妇联建立了婚姻问题研究中心小组,并定期开办婚姻法讲座,共18期,听众达2560人。①《北京志(人民团体卷·妇女组织志)》,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191页。上海市妇联通过召开各种妇女代表会议、定期讲座或训练班等形式展开婚姻法的宣传,听过婚姻法报告的妇女有103 585人,全市有4万多妇女代表进行了系统的婚姻法学习。②杨丽萍:《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1期。通过组织干部、群众学习讨论婚姻法,消除了干部尤其是乡村干部中的一些模糊思想,使群众普遍认识到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及重要意义。通过学习,许多干部从对抗、隐讳、怀疑、消极逐渐转变,进而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

其次,利用报刊等媒体宣传解释婚姻法。报刊是宣传动员的主阵地,党和政府的主要报刊如《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新华月报》都开辟宣传婚姻法的专栏进行政策解释和情况报道。《中央政法公报》、《新中国妇女》等刊物也用大量的篇幅刊登婚姻法的落实情况和各地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经验。全国各地方的主要报刊也加大了对婚姻法的宣传力度,如婚姻法颁布后,中共山西省委首先进行了研究,发出《关于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党报山西日报社发出了社论,并展开典型案件的讨论,对民众所存在的误解进行了解释,并总结经验,选取典型提出学习的号召③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华北分组:《山西省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报告》,《中央政法公报》1952(42)。。这样,党和政府的权威报刊通过对婚姻政策的解释和事例的介绍使普通民众了解了婚姻法的真正好处,从而便于动员群众。

再次,采用民众喜闻乐见的灵活多样宣传方式。民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具有直观性、趣味性,具有很强的情绪感染力,容易调动群体的情感共鸣,因而在动员中被广泛运用。如浙江省举行了婚姻法宣传广播晚会,省法院吴山民院长作报告,号召全省人民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婚姻法,坚决与封建残余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全省十万多人收听了广播。绍兴市人民法院协同妇联等有关部门根据发生于当地的真人真事,运用正反两方面的事例举办了规模较大的展览会,参观群众十分踊跃,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有的本来对婚姻法抱有怀疑态度的老太太,参观了展览以后感慨地说:“可惜自己早生了几年。”由于展览会办得成功,这一做法还被其他许多地方效仿。④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编:《当代浙江研究》第3辑,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271页。平湖县在向群众宣传婚姻法时,采用回忆对比,让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运用黑板报、墙报、有线广播、幻灯、图片展览、剧团文艺表演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作宣传。县电影放映队也结合宣传贯彻婚姻法放映幻灯片及《白毛女》《二家春》等有关影片。农村业余剧团配合贯彻婚姻法演出剧目《罗汉钱》、《不再做童养媳》、《幸福生活自己找》和《梁山伯与祝英台》等,歌曲《妇女自由歌》、越剧《婚姻曲》唱响了平湖大地。⑤《平湖建国初期<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情况》,《平湖史志》2007年(内部刊行)。文化部也要求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督促与协助所属地区的剧团,文化馆、电影院、放映队等,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和条件举办关于婚姻法的报告、讲座及座谈;结合当地典型事例举办婚姻法展览会;放映幻灯;组织群众收听婚姻法的广播节目,及出刊墙报,黑板报;组织群众业余文艺团体演出婚姻法节目;在群众中特别是农村群众中广泛组织有关婚姻法通俗读物、连环画与图片的阅览工作。并强调,各地电影院和放映队届时应放映有关婚姻问题的影片。应有计划地组织放映队、深人农村放映,除放映影片外,可利用幻灯、图片等其他有关宣传婚姻法的资料向观众宣传。⑥《文化部关于宣传婚姻法工作的指示》,《中共党史资料》2009年第1期。

2、运用榜样示范进行典型动员。

典型动员对整个社会起着示范先进和抑制错误的作用,是社会动员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方式。中国共产党在婚姻法运动中通过典型动员的社会互动来激发人们的从众行为,并要求在进行典型教育时应以好的典型为主,要广泛选择,务求真实,能为群众之楷模或拥护赞同者。对坏典型必须经过教育,打通思想,使其认识过去错误,有改正之事实或决心者,使其自觉自愿公开检讨。各地根据中央的要求,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十分重视发掘和培养积极分子,树立各种先进典型,通过他们来动员群众;同时注重抓反面典型,通过他们来警策群众。如浙江在宣传贯彻婚姻法过程中,注意培养各种类型婚姻自主的典型,并由区乡政府出面举行集体结婚仪式。义乌举行了七对男女集体结婚仪式,不坐花轿,以秧歌队迎送,观礼群众达2000余人,一个80岁的老太太赶了五里路也来观礼。同时重视因反抗封建婚姻制度的妇女被害的典型案件,省妇联在《浙江日报》上发表《告全省妇女同胞书》,号召全省妇女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和封建婚姻制度作斗争。桐庐县深浦乡妇女李彩娟深受封建婚姻伤害,曾8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因得不到解决而服毒自杀。为此,《浙江日报》专门发表了社论《从李彩娟事件中我们得到什么教训》的文章,省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从桐庐县李彩娟被迫自杀案中接受教训,认真学习婚姻法,切实检查改进工作。1951年11月28日,对李彩娟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桐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等有关人员,作出了公开检讨。此事在全省法院系统干警中引起很大震动。通过对这些典型事件的宣传、揭露和处理,对广大干部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教育课。①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编:《当代浙江研究》第3辑,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282页。

3、重视基层干部在动员中的重要作用。

由于婚姻法所关注的是最基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直接与个人、家庭的切身利益相关,产生的各种矛盾都发生在基层,因此,基层宣传干部的作用至关重要。邓颖超指出:“干部对于婚姻法能否正确地认识,善于掌握和坚决执行,这是首要和决定的关键。”②邓颖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报告》,《中央政法公报》1950(11)。中共中央在《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中对各地基层干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指出,“干部中如有宽纵、袒护罪犯,或干涉男女婚姻自由因而促成妇女被杀或自杀者,应按责任轻重,予以应得的处分。今后如有妇女因婚姻问题得不到婚姻法所赋予的权利与保护而被杀或自杀者,区、乡(村)街级的主要干部,首先应负一定责任。”并强调婚姻制度的改革“需要长期的、细致的、细心的工作,而不能采取粗暴急躁的态度和阶级斗争的方法”。③《人民日报》1953年2月18日。全国各地在运动中大量培训基层干部,使他们正确掌握婚姻法的基本精神,通过学文件、听报告、小组讨论,迅速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宣传贯彻婚姻法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正确的方法和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如浙江平湖县在组织县区干部学习婚姻法后,还要求与会干部按中央补充指示内容和范围进行认真的自我对照检查,有的检查了存在的“怕出事”、“怕死人”、“怕麻烦”、“怕挨骂”、“怕负责”的五怕思想;有的检查了自己原来认为婚姻法是“离婚法”、“拆家法”,“只对妇女有利”的错误看法;有的检查了自己过去对婚姻法不重视,因而造成婚姻纠纷不断、积案增多的问题,决心今后一定要认真学习,带领群众把婚姻法宣传好贯彻好。通过学习和检查,既使干部提高了对婚姻法的认识和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又明确了如何向群众宣传教育的方法。④《平湖建国初期<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情况》,《平湖史志》2007年(内部刊行)。

4、开展大规模群众运动。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必然被运用到婚姻法运动中。为了成功地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加到这场运动中来,必须将尽可能多的群众纳入集体行动之中,使婚姻法运动向着群众运动的方向演变。为此,中共中央和政务院于1952年底开始,先后三次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号召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改的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把1953年3月定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要求在这个月内必须充分发动男女群众,展开一个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随后,全国迅速成立了运动的组织机构,成立了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全国各地通过训练基层宣传骨干,编写婚姻法贯彻以来的典型事例,运用黑板报、图片展览、剧团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进行婚姻法的宣传。不少地方还发动居民、工商界、学校进行环境布置,张贴各种宣传标语,拉出横幅,店家张灯结彩,营造宣传气氛。据统计,在运动月活动期间全国训练了347万名基层干部、宣传员和积极分子,在全国各地进行了2726个典型试验,取得了丰富的经验。运动月还开展了大规模的群众宣传教育和检查贯彻执行情况,颁发了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印发了2000多万份宣传婚姻法的各种宣传品,在学校、机关、厂矿、乡村、街头巷尾广泛利用报刊、报告、座谈、广播、说唱等方式宣传,普及范围达到全国70%左右地区的民众。①刘景范:《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党的文献》2010年第3期。运动同时还整顿和健全了乡村妇代会组织,使其成为经常支持妇女向封建婚姻作斗争的有力支柱;并健全基层调解组织,建立工作制度,配备好区乡婚姻登记人员,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经过大规模的群众运动的宣传,婚姻自由,家庭和睦,团结生产的新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干部群众对婚姻法的认识在原有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划清了新旧婚姻制度的界限,消除了过去对婚姻法的各种误解,推动了人们观念的转变,基本实现了批判旧思想、树立新观念、使人民群众在婚姻问题上划清思想界限的的目标。为使宣传经常化,中共中央还要求各级党委应将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列为经常任务之一,务使贯彻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普遍化、经常化②《中共中央关于结束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指示》(1953年4月19日),《中共党史资料》2009年第1期。。

三、社会动员的效果

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各级政府和部门齐力配合,有组织有步骤地把婚姻法动员的触角遍及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它以群众运动的方式推动了人们婚姻观念的转变,出现了婚姻新风尚,引起了婚姻习俗的变革,也培养了民众新的政治认同。

1、使群众全面领会了婚姻法的精神实质。

婚姻法是一部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面、完整、严肃的法律。在颁布实施之初,由于只偏重于宣传“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甚至任意歪曲“自由”含义,因而出现“草率结婚”、“轻率离婚”的现象。部分群众还误解婚姻法就是“离婚法”。为此,在婚姻法的民众动员过程中,中央要求要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首先必须全面正确领会和宣传婚姻法。中央宣传部为此拟订了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并以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名义,在报纸上公开发表,要求各级党委按照统一的宣传提纲宣传,强调对婚姻法宣传的全面性、完整性。在宣传动员时,特别注意了不仅讲“婚姻自由”,还讲“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尊老爱幼”等条款,表明既支持“婚姻自由”,又反对“草率结婚”、“轻率离婚”。这样,通过全国规模的、有系统的宣传婚姻法运动,社会各阶层对婚姻问题有了新的看法,群众对婚姻政策获得了较明确和深刻的认识,对婚姻法的精神实质有了全面的领会,人们对婚姻法和新婚姻观念的认同度大大提高,达到了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目的。如:江西玉山县湾村乡在运动前,拥护婚姻法的群众只占该乡群众总数的20%,运动后拥护者达到了80%。四川绵阳县塘泛乡运动后经测试有92%的群众拥护婚姻法。群众普遍反映婚姻法有“五好”:“对男人好、对女人好、对老人好、对孩子好、对生产好”,很多父母表示不再包办儿女的婚事,很多夫妻或婆媳关系不和的,现在也和睦了。如四川资中县成渝乡在运动中改善185户的家庭关系,占全乡不和睦家庭的92%。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显著提高。③《光明日报》1953年3月21日。

2、引起了婚姻制度与习俗的重大变迁。

广大民众对婚姻法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后,数千年来封建社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陈规陋习受到挑战和涤荡,出现了社会新气象:首先,形成了结婚、离婚自觉登记的新风尚,以法律婚取代了事实婚。随着宣传贯彻运动的深入,民众按照婚姻法自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逐渐增多。据1956年黑龙江、辽宁、山西、江西、湖北、浙江等省大部分地区的统计,自主婚已占90%以上。如在上海,1953年全年批准婚姻登记的为36564对,1954年上升为44799对,增加20.5%,以后也逐渐增加,说明结婚登记已日益为广大市民认识与拥护,实现了从事实婚向法律婚的转变。①杨丽萍:《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1期。其次,兴起了婚姻自由之风。通过新婚姻法的宣传动员,实行婚姻自由与男女权利平等,已逐渐扩大了社会舆论的同情,包办儿女婚事和虐待妇女的行为,已逐渐遭受到社会舆论的反对,广大青年男女纷纷挣脱封建婚姻制度,自由念爱,自主到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结婚。到1950年代中期以后,婚姻自主和自由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气。根据1954年对11个大城市和1955年对27个省市的统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已占95%—97%。②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再次,革除了旧婚姻制度的陋习。通过社会动员,彻底贯彻了“一夫一妻”的原则,消灭了重婚、纳妾等一夫多妻陋俗,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护。寡妇再嫁现象大量出现,寡妇再嫁逐渐被社会所认可。另外,婚姻仪式也发生了变化。合婚、拜天地等旧婚俗在有些地方逐渐消失,婚姻仪式更趋简单、朴素。在一些城市开始出现茶话会、旅游结婚等新的结婚形式。

3、改善了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思想的树立,新的观念使家庭关系出现了新的气象,以家庭和睦、团结生产为特征的新式家庭不断出现,和眭家庭大量涌现。如在左权县丈八村、榆社县白村、壶关县赛里村等村,家庭和睦,生产积极的新兴家庭,几乎占全村户口之半,不很团结的家庭仅占12%③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和经验》,《中央政法公报》1951年第35期。。随着人们对婚姻法和新婚姻观念的认同度大大提高,很多父母表示不再包办儿女的婚事,很多夫妻或婆媳关系不和的,现在也和睦了,家庭中夫妻、婆媳关系明显改善。如浙江平湖县曹兑乡有一对分居13年的夫妇,通过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之后,丈夫向妻子检讨夫权思想严重,妻子也作了对丈夫关心不够的自我批评,重新和好,建立起了民主团结和睦的新家庭。三港乡中南村朱老太与媳妇之间十多年不和睦的关系搞好了。群众说婚姻法是“挖掉封建根,栽上幸福花”,很多父母都放弃了干涉包办子女婚姻的企图,支持他们婚姻自主。④《平湖建国初期<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情况》,《平湖史志》2007年(内部刊行)。据全国妇联1954年的调查,全国85%-95%的家庭关系是和睦的。⑤李立志:《变迁与重建:1949—1956年的中国社会》,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137页。

4、培养了新的政治认同。

新中国成立初期,新生政权需要民众的认同,广大民众对中国共产党也不了解,很多人甚至就没听说过社会主义。在婚姻法运动的社会动员中,中国共产党结合实际,采取电影、幻灯、戏剧、标语、图片、大小报告等形式的普及宣传,使无数普通人与国家之间或强或弱的联系产生了,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普通民众与国家之间的联系。这样,通过发动社会动员,新民主主义的价值观逐渐渗透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去,广大民众相应产生了对新政权、新国家的政治服从和心理认同,极大地促进了新社会秩序的建立,大大提高了中国共产党在全国人民心目中的地位,人民群众更加信任共产党,更坚定地跟共产党走。同时,培养出的新的政治认同也激活了广大民众的政治积极性和生产积极性,人民群众参加生产和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许多从来不参加社会活动的妇女,现在也与男人一样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并涌现出大批积极分子,参加了基层政府和妇代会、人大会以及生产互助组织的工作。人们说:“越封建,越争吵,越别扭,越没劲劳动;越民主,越和睦,越痛快,劳动劲头越大。因而就更加拥护婚姻法,更加努力生产,出现了团结、和睦、愉快和热情劳动的新气象。”⑥刘景范:《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党的文献》2010年第3期。

四、几点启示

1、紧抓民心,是成功进行社会动员的关键。

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在传统中国,以强制包办、买卖婚姻、女卑男尊、家长专制、一夫多妻为主要特征的封建婚姻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各种各样的封建婚姻形态不但是家庭痛苦的重要根源之一,而且也是民众社会生活的一副难以挣脱的枷锁。在这样一种婚姻制度之下,不仅绝大多数妇女过着奴役般的生活,而且大多数男子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遭受无穷的痛苦。中国共产党从她成立的那天起,就公开宣称要为广大妇女的独立、自由和解放而斗争,将性别平等、妇女合法权益保障作为重要的纲领,并动员广大妇女行动起来,走出家庭,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积极投身到革命的伟大实践中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必须将妇女从旧式婚姻制度中解放出来,并建立一个全新的合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因此,贯彻实施婚姻法,不仅是广大青年男女尤其妇女群众的迫切要求,与全体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完全吻合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顺应时代发展大势,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并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了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抓住了民心,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在这场社会运动中成功进行社会动员的基础和关键。

2、加强组织调控,是成功进行社会动员的保证。

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过程看,“组织调控”在社会动员中的作用非常显著。加强组织调控,是成功进行社会动员的保证。在贯彻婚姻法运动的社会动员中,组织调控首先表现在党委领导重视,党委主要领导重视是进行社会动员的有效手段。从浙江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情况来看,由于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到1953年初的各种会议上,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宣传贯彻新婚姻法的运动在全省轰轰烈烈地展开。领导重视是浙江宣传贯彻婚姻运动逐步引向深入的可靠保证。①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编:《当代浙江研究》第3辑,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280页。其次,贯彻婚姻法运动组织网络的构建在社会动员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对贯彻运动的领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位于组织网络顶端的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华北、东北、中南、西南、西北各大行政区和北京、天津两市也相继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全国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很快都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这样,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贯彻婚姻法运动组织网络建立起来。每一个具体的贯彻婚姻法运动计划都通过这一组织网络由中央向地方传达,并通过同一组织网络由地方向中央汇总。繁密的组织构建,为广泛的社会动员提供了组织上的条件和可能性。

3、注重群众切身利益,是成功进行社会动员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向人民群众宣传婚姻法,必须结合他们的切身利益,因此将注重解决群众的实际利益要求作为社会动员的基础。婚姻法运动的社会动员表明:“向人民群众宣传婚姻法,必须结合他们的切身利益”。运动中进行有效的社会动员工作首先是要从人民群众容易接受的地方入手,使人民群众认识到贯彻婚姻法对男女老幼,对家庭,对社会都有好处,这样就可以减少人民群众对婚姻法的误解;中共中央在转发中南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党组关于中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情况的报告及中南局对此报告的批语中就要求各级党委要特别重视在向群众宣传要先从第八条说明婚姻法目的是使夫妻互敬互助和睦团结,便利生产人手,再说到为达到此目的必须实行婚姻自主、废除包办、买卖、反虐待、干涉等规定。②《中共中央转发中南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党组关于中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情况的报告及中南局对此报告的批语》1953年3月29日,《中共党史资料》2009年第1期。其次要使男女老幼都能从切身利害关系上对婚姻法获得正确了解,并更进一步地采取“算账”、“刨根”的办法,深入解决思想问题,最后,“把宣传教育工作和表扬模范及正确处理婚姻问题等工作结合起来,使人民群众从解决具体问题中实际体会到贯彻婚姻法的重大意义。”③刘景范:《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党的文献》2010年第3期。只有这样,宣传才能深入人心,民众才会在心理上接受并认同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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