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2-01-28 01:55:26郭津生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5期

文◎郭津生 雷 琨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文◎郭津生*雷 琨**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300073]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部[300073]

2012年3月14日,被誉为“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反渎职侵权部门检察干警如何在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以及对严重违反新刑事诉讼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依法立案侦查,捍卫新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成为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课题。

一、新刑诉法涉及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修改内容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检察机关的有68个条款,具体到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侦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凭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侦查人员不能在场。办理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涉嫌伪证,应当由办理该案件的反渎职侵权部门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并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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