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玮程蕾
(东北财经大学:MPA教育中心,研究生院;辽宁大连116025)
社会保障中的国家责任
王 玮程蕾
(东北财经大学:MPA教育中心,研究生院;辽宁大连116025)
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历程使我们看到作为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国家责任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消除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对经济发展的冲击;为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合格的产业工人和壮大中产阶级;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为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度走向做出一种有理性的预期。
社会保障 国家责任 市场竞争 公平正义
1949年,为了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我们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实行向工人阶级倾斜的社会保障政策。随着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中国城市—农村的“二元经济”结构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固化下来,国家责任在城市表现为对城镇职工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福利采取全部包下来的办法解决了就业、升学、医疗和退休待遇问题;农村则依靠集体经济在很低的福利层面实现了温饱、基本医疗和“五保户”的救助,在收入水平很低的情况下,实行了相对平均主义的工资制度,在当时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
1978年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国在改革开放方针指导下的经济建设艰难起步。在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经济占世界经济主导地位的格局下,围绕着如何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和反复辩驳,最终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取代了平均主义的“一大二公”,把政府承诺包揽的“社会一切成员”福利和薪金发放前的“劳动所得六项扣除”[1]全面放弃,希望直接用市场力量取代国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