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生林
当下,《刑事诉讼法》正在进行新一轮修改。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均高度关注,讨论热情高涨,如火如荼,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要实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目的,充分发挥这部法律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既要汲取我国以往修法的经验和教训,也要借鉴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更需要注意把握和妥善处理修改过程中涉及的几个问题,从中寻求平衡点,确保修法的正确方向,进一步推动形成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本文将着重就此略陈拙见,以抛砖引玉。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首先应当注意体现刑事诉讼目的,制定刑事诉讼法作为手段,要为刑事诉讼目的服务。从法哲学的角度讲,目的是一事物存在的根本原因,手段必须服务于目的,并且因目的而存在。有论者认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动机,《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基点,作为这一法律体系中的任何一种制度的制定也都是由这一基点出发而产生并存在的。1刑事诉讼目的发挥统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作用,规范各个诉讼参与者的刑事诉讼行为,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基础理论之一,与价值、功能、构造等共同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并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