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亚平,张凤媚
(中山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中关于法律服务的规定构成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方面。在已经签订的八项补充协议中,双方对法律服务业的合作发展作出了越来越详尽的补充规定,使香港和内地的法律服务业的合作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质的飞跃。《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对广东省和香港的合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在现代服务业和营商环境这两个章节中都对法律服务作出了规定,成为了粤港法律服务业紧密合作的法律政策基础。
2010年7月6日,香港在内地举办的最大规模的“香港法律服务,环球视野”法律事务论坛在上海举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通报,香港的律师事务所已在内地14座城市设立65家代表机构,其中在上海设有17家,北京、广州也有相当数量。另外有6家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1]由此可以见,CEPA实施以来香港在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和进行联营的律所数量都呈持续上升的态势,在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大大刺激了香港律师事务所到内地发展的积极性。
在今年签订的补充协议八中对法律服务作出新规定:(1)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2)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