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春兰
(东莞理工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东莞 523808)
目前,我国劳动者就业的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开的公务员招录制度,二是劳动合同制度。依据录用单位的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人事关系不同,前者是行政人事关系,后者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2006年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第 (六)项要求公务员的报考条件包括“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该规定可以被判断为公务员报考中存在年龄歧视和健康歧视。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其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可见,在公务员招考中的体检环节明确否认艾滋病患者的录用资格。实际上,我国有一系列反对艾滋病就业歧视的法律政策,如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平等权;2006年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就医、入学、就业、婚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并详细列举了各种禁止歧视的情形,明确了各级政府、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在反就业歧视方面承担的法律义务。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对升学和就业入口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检查乙肝项目进行限制,这起到消减就业歧视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