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曙强
笔者所在评估机构曾出现过这样一起评估纠纷,评估机构接受当地法院委托对一宗土地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因为一起民事案件,为法院拍卖该宗土地提供价值依据。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法院提供了包括土地使用证在内的该宗土地的相关资料,评估机构也进行了现场勘查。由于该宗土地系法院强制执行,受客观条件限制评估机构未能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接触。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程序估算了该宗土地的价值,出具了评估报告。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宗土地进行了拍卖。拍卖过后,该宗土地的原占有人以未经过产权人同意对其资产进行评估为由将评估机构上告到主管部门。
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在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中,如果出现评估对象权属方和评估业务委托方不一致的情况,评估机构如何开展评估业务。
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所涉及的有关当事方基本为评估方、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和评估报告使用方。
评估方为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工作人员;委托方是委托评估方进行资产评估的机构或个人;评估方与委托方是评估业务中关键的当事双方,在委托方与评估方签订了评估业务约定书后,资产评估业务方可按程序执行,评估业务约定书是评估业务得以执行的重要行为依据。
评估对象的资产占有方一般情况下是评估对象的权属方,这里的权属方,可能是机构,也可能是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