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后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012-01-29 04:45
资源导刊 2012年5期
关键词:农转非集体土地户口

“农转非”后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王建章 牛红宾

案 例

张某和其母亲以前在农村居住(农村户口),有宅基地和房屋,其父亲在城里工作。后来,和母亲根据“农转非”政策随父亲进城,并把户口转为城市户口,老家的房屋一直空着,宅基地使用证也登记在母亲名下。日前,老家的村干部电话通知其把宅基地交回村里,理由是他们的户口都转走了。村干部的做法是否妥当?

分 析

笔者认为,村干部的做法不妥。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础,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的权利。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该权利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张某和其母亲原是所在村的村民时,应当享有在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而且根据我国“地随房走”原则,即使他们转为城镇居民后,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他们仍然对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使有权。但是,如果该房屋灭失,他们即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那么,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会归于消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文件中也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沁阳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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