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宗地能协议出让吗?

2012-01-29 12:52许丽丽
资源导刊 2012年2期
关键词:宗地决定书国有土地

□许丽丽

案 例

某国有企业于1986年以划拨方式取得156.3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目前该企业已处于停产状态。现该企业向国土部门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将该宗地由划拨性质变为出让性质。可是事隔多年,土地规划用途已调整,根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现该宗地的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并对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做了明确说明。

国土部门在受理此申请时遇到了问题。该宗地在出让时,是直接由原企业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协议方式出让?还是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招拍挂出让?

分 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宗地不符合协议出让范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协议出让的几种情况:(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对照上述可协议出让的几种情况,该宗地不属于可进行协议出让的任一种情形。且目前该宗地用途为商品住宅用地,完全符合《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规定。另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在本案中,该国有企业1986年以划拨方式取得该宗地使用权时,用途显然为工业用地。现该企业用地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用途已经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协议出让的条件。

该宗地收回重新进行招拍挂有法可循。《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综上所述,该宗地用途已改变,并且属于住宅性质的经营性用地,在进行划拨变出让时,完全应严格按照规定,由政府收回,重新进行招拍挂。 (作者单位: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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