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萍
(华东交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目前,全球很多跨国公司正逐渐把可持续发展报告作为企业运作的规则之一,用以公布企业的经济、环境及社会效应。我国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完善和改进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内容和形式,每年更新一次社会责任报告。上市公司编制社会责任报告,主要依据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及全球报告倡仪组织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 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2006 年 9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阐述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据此明确鼓励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依据《指引》建立和执行社会责任制度,并形成社会责任报告对外披露。随着新修订的第三代《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以下简称 G3 指南) 的国际影响扩大与广泛应用,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披露实践起步较晚,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与改进的地方[1]。在此通过分析北美铁路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实践,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与启示,以利于我国铁路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实践的改进与发展。
GRI 成立于 1997 年,是由美国的一个非政府组织“对环境负责的经济体联盟”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发起的。2002 年,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制定、推广和传播全球应用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全世界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一个共同框架”,目的是使这种对经济、环境和社会三重业绩的报告成为同财务报告一样重要的例行报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