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锋
(西部产权交易所,陕西西安710061)
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受让条件设置与审核的认识与体会
□ 李锋
(西部产权交易所,陕西西安710061)

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经常会遇到因受让条件设置引起的争议和问题。有人认为股东整体转让标的企业部分产权,转让行为与标的企业发展无关,不应设置受让条件;有人认为对企业注册资金、从事相关行业经历和管理能力设置具体时限是明确指向性的标志,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还有人认为自然人受让不应设置资质、管理能力等条件;也有人认为只有企业在融资选择战略合作伙伴时,可以考虑设置受让条件等,这些问题一直困绕着交易各方参与者。为了对产权交易受让条件设置与审核工作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和认识,现结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体会谈几点认识,并希望有关部门对产权交易涉及的受让条件设置与审核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3号令)第十五条规定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2)《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委120号文)第十二条规定“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