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毓宁(江苏省档案展览陈列馆,江苏南京,210008)

西方传教士的写实绘画可清楚的看见金钱鼠尾(约乾隆时期)
1645年5月,清军南下攻占南京后,清朝统治者为了用同化风俗的办法来彻底铲除汉人的民族意识,消弭反清斗争,颁布了薙发令,即剃头令。规定“京城内外限旬月,直隶各省地方,至部文到日亦限旬月,尽令剃发。遵依者,为我国之民;迟疑者,同逆命之寇,必置重罪。”[1]满清的这种做法深深刺痛了汉民族的自尊心,认为这对身体的摧残如同阉割一样,既是破坏身体完整性,也是对自我族属身份、文化传统的一种背叛。薙发令遭到大江南北普遍的反抗,尤其是清军立足未稳的江南地区。南京六合县督学马纯仁在薙发令下后,“不告妻子,竟赴龙津浮桥,自沉于河”,袖间大书曰:“朝华而冠,夕夷而髡。与死同心,宁死厥身。一时迂事,千古夏人。”[2]江阴“诸生许用大言于明伦堂曰:‘头可断,发不可薙!’”后江阴城破,“许用亦合室自焚。”[3]常熟诸生徐怿“薙发令至,服布袍,别亲族,题壁曰:‘不欲立名垂后代,但求靖节答先朝。’夜半自缢。”[4]在江苏人民喊出“头可断,发不可薙”口号的同时,清军以“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5]的暴力手段强推薙发令,制造了“扬州十日”等惨案。经过清初一场“留头不留发”和“留发不留头”的抗争,男子薙发蓄辫成了满清统治中国的重要象征。
清初,剃头令规定:头顶只留发一钱大,大于一钱要处死。清初满人皆此风俗:头顶只有金钱大小一片头发,蓄做手指粗细的小辫子,须得能穿过清铜钱的方孔才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