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文学院历史学系 吴价宝
商会本无特定含义,因语境而异。一般指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企业之间的一种协作组织。其性质涵盖较广,如非政府性、非营利性、非政治性、合法性、互益性、公益性、自愿性、自治性、非垄断性等。
近代以来,商业的地位显著提升,商人备受重视,原有的“士农工商”格局发生变动。大量商会的出现,一则表明各行各业的联系愈趋紧密,另则表明商人的活动具有组织性、目的性。
众所周知,税收为财政收入之大宗。时势迁移,不合时代要求的税种或调整,或废除。同时,符合时代发展、经济规律的新税也予以开征。自民国至今,商会久居要位,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政府税收政策的制定、推行。然而,相异的时代背景、税收政策使得商会在新税开征过程中的作用不尽相同。
中华民国成立后,在汉口商务总会的提议下,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成立,总部设在北京,以上海总商会为总事务所,各省各侨埠设立分事务所。商会制度规定其主要职责为调查商情、发展商业、维持商务、辅助商政、议定商税商法等。商会与政府联系紧密,多次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甚至一度出现过商人政府,即1923年出现的民治委员会。囿于“在商言商”的特性,商人政府无法游刃有余地处理商务以外的政事。
此后,共产党及国民党左派领导的国民革命运动蓬勃开展,商人们逐渐退出国民参政运动的领导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