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期限起始时间的思考

2012-03-28 19:40:17全慧敏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全慧敏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90)

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拘留时限到底应从何时起算存在着不同的做法。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拘留期限的起算时间问题,这对检察实践批捕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10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将案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特殊情况下,报请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1981年3月18日)中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两个月羁押期限,应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未经刑事拘留直接逮捕的,从逮捕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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