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萍,邵宏珠,于 浩
(1.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819;2.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外国语学院,辽宁抚顺 113001)
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1]。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问题,早就引起了我国政治学界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2010年3月5日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国家主席胡锦涛在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从2001年开始,我国各地方政府也展开了多种形式的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尝试,如阳光政府、网络问政、首问负责制、一站式服务等。但是,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只能是内生式的、渐进式的,这是由我国独特的国情所决定的[2],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两种相对独立的形态:积极服务型政府和回应服务型政府,本文将对服务型政府发展阶段进行分析,以期丰富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论基础。
所谓积极服务型政府就是以民主为前提,以服务为最终目的与主要手段,以政府力量为行政过程主导,主动规范、履行、评估、反馈自身职能的政府。“积极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职责本质上是为人民、为社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