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婷 ,陈 丹
(1.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2.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 400030)
"共同遇难"时的保险金给付疑难问题探析
朱晓婷1,陈 丹2,3
(1.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2.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 400030)
"共同遇难"概念已为中国新《保险法》所采纳.由于这一概念在中国沿用的时间并不长,加上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并存,导致实务中一旦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遇难的情形,保险金的给付往往因为理解上的分歧而显得复杂.只有严格遵循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认的有效规则,以受益人的人数为标准,即区分受益人为一人和多人的不同情形,准确把握受益人的死亡顺序和保险金的分配比例,才能有效化解这一现实难题.
共同遇难;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受益人
我国《保险法》经过大规模修改后,于2009年2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新《保险法》在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土司法实践,引进域外较为成熟的法律规则,弥补了制度空白.较之2002年的修法,此次修订主要集中于保险合同法部分,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加强了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对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遇难时死亡顺序推定规则的增设,对于解决此类情形下发生的保险金给付难题具有重要意义.